扬子新材及控股股东收警示函,因未及时披露10.49%股份被司法冻结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乐居财经 吴文婷 5.3w阅读 2022-07-04 18:08

  乐居财经 吴文婷 7月4日,扬子新材发布公告称,公司于当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77 号)。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控股股东南宁颐然养老产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南宁颐然”)、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查,南宁颐然养老产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宁颐然)持有扬子新材30.00%的股份,是扬子新材的控股股东。2021 年 9 月 16 日,控股股东南宁颐然持有的 5,370 万股股票被上海市金融法院司法冻结,占扬子新材总股本的 10.49%。上述事项属于《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二十二条第八项规定的应当临时公告的重大事件。南宁颐然未及时、主动告知扬子新材上述事项,扬子新材未及时查询控股股东股份冻结信息,迟至 2022 年 1 月 22 日才披露该重大事件。

  南宁颐然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扬子新材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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