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公积金贷款申请门槛再次降低,缴存余额倍数由10倍提到20倍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乐居新媒体 4.9w阅读 2022-08-18 10:30

 乐居新媒体南宁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缴存职工购房贷款的支持力度,切实帮助缴存职工解决购房资金困难,助力南宁市高质量发展集聚人才,结合南宁市实际情况, 8月16日,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贷款实施细则》)作出修订。其中包括:公积金缴存余额一定条件下可提可贷、缴存余额倍数由10倍调整为20倍、缴存时间系数适度上调。

  公积金缴存余额:可提可贷

  此前,根据《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南金管规﹝2021﹞3号,以下简称《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每笔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限额标准:(二)不得高于按借款申请人申请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乘以缴存余额倍数、缴存时间系数、风险防控系数所确定的贷款额度,即: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余额倍数×缴存时间系数×风险防控系数。因此,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的“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缴存余额倍数、缴存时间系数、风险防控系数”认定标准,可由管理中心制定规范性文件确定。

  此次贷款实施细则明确第二十条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余额倍数×缴存时间系数×风险防控系数”的认定标准进行修订:

  1.对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公积金缴存余额”认定标准修订如下:

  公积金缴存余额指借款申请人在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个人账户余额。

  (1)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缴存状态处于封存、非正常缴存状态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不能关联计算贷款额度。

  (2)借款申请人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为购买本套公积金贷款住房而提取的公积金可合并至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

  (3)借款申请人购买首套房的,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为租房而提取的公积金可合并至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

  1.   借款申请人办理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为偿还本套商业住房贷款而提取的公积金可合并至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

  目前南宁市部分缴存职工在租房、购房、偿还商业住房按揭贷款方面有提取公积金的需求,但因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与其当前公积金缴存余额挂钩,如提取公积金将导致其公积金缴存余额不足以满足贷款需求。为满足缴存职工租房、购房、偿还商业住房按揭贷款的公积金提取需求,同时不影响其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管理中心在“公积金缴存余额”认定标准方面做出调整,允许缴存职工在一定条件下“可提可贷”。

  缴存余额倍数为20倍

  按照之前的贷款政策,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的“缴存余额倍数”为10倍,修订后“缴存余额倍数”调整为20倍。

  据悉,目前南宁市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将计算公式中“缴存余额倍数”调整为20倍。

  随着缴存余额倍数提高,南宁市民可以更容易获得高额度的贷款。

  缴存时间系数适度上调

  根据南宁市公积金政策鼓励缴存职工“长存多贷,多存多贷”,贷款申请人的缴存时间越长,缴存额越多,贷款额度就越高。 此次,贷款实施细则对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缴存时间系数”认定标准修订如下:

  缴存时间系数按借款申请人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时间确定:

  (1)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6个月至11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

  (2)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12个月至35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2;

  (3)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36个月至59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4;

  1.   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为60个月及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5。

  同样,根据申请贷款时南宁公积金中心的资金运用率,此次贷款实施细则明确风险防控系数具体如下:

  确定: 

  “1.资金运用率不超过85%时,风险防控系数为1;

  “2.资金运用率超过85%但不超过90%时,风险防控系数为0.9;

  “3.资金运用率超过90%但不超过95%时,风险防控系数为0.8;

  “4.资金运用率超过95%时,风险防控系数为0.7。

  “资金使用率以南宁公积金中心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年度报告为准。

  “借款申请人应充分了解南宁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使用政策,避免因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而影响公积金贷款额度。”

  当然,此次贷款实施尚处于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时间14天。2022年9月起施行。

来源:乐居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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