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上置业有限公司9月2次被列为被执行人 新增2个裁判文书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乐居新媒体 6.3w阅读 2022-09-21 15:11

  据企查查,青岛海上置业有限公司9月两次被列为被执行人,新增2个裁判文书。


  具体来看,案号为(2022)鲁0215执5706号,被执行人为青岛海上置业有限公司,执行标的:77,375.00元;

  案号:(2022)鲁0281执4513号中,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 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上马分公司和青岛海上置业有限公司实施执行,执行标的均为400,000.00元。

  除此之外,该公司在本月新增两个裁判文书,分别为融借款合同纠纷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22)鲁0203民初5503号案件中,上诉人/原告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被上诉人/被告为杨云祥,青岛海上置业有限公司。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借款本金1635145.87元;

  二、被告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利息(截止到2022年3月17日利息共计63856.65元,自2022年3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付);

  三、被告杨**以位于即墨市××路××号××号楼××单元××户抵押房屋,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抵押的房产经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房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青岛海上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92元,减半收取计10046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046元,由被告杨**、青岛海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2022)鲁0215民初10105号案件中,法院判决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海上置业有限公司、青岛三盛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2928.0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据了解,青岛海上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03-18,法定代表人为秦桂梅,注册资本为10389.6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282682596656G,企业地址位于青岛即墨市温泉街道办事处领海西路35号,所属行业为房地产业,经营范围包含: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凭资质证书经营)。(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青岛海上置业有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该房企大股东为青岛三盛投资有限公司。

来源:乐居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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