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拟推商业不动产REITs试点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乐居财经 9329阅读 2025-11-29 07:38

Ai快讯 11月28日,证监会研究起草了《中国证监会关于推出商业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举旨在推动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市场高质量发展,丰富资本市场投融资工具,支持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增强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公告对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尽职调查、申请材料、商业不动产等方面提出要求,明确基金管理人的主动运营管理责任。公告要求发挥基金管理人和专业机构作用,压实责任,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要求;强化监管责任,明确各监管机构依法依规履行商业不动产REITs监管和风险监测处置等职责。

商业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是指通过投资商业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取得商业不动产所有权或经营权,运营管理商业不动产以获取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并将主要收益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封闭式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申请募集商业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拟任基金管理人应具备健全有效的商业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投资管理、资产运营、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

申请募集前,基金管理人需对拟持有的商业不动产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并聘请符合规定的专业机构提供评估、法律、审计等专业服务。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向证监会提交《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监会规定的注册申请材料。

商业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拟持有的商业不动产应符合国家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权属清晰、范围明确、关键合规手续齐备,已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在商业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主动履行商业不动产运营管理职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专业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职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要求,为商业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专业服务。

证监会表示,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完善公告并履行程序后发布实施。

(AI撰文,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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