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汽车:控股股东及实控人收证监会警示函,因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乐居财经 7.6w阅读 2022-12-19 18:59

 乐居财经 彦杰 12月19日,广汇汽车公告,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广信于2022年12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广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3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证监会指出,2017年8月,你们在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广汇汽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进行的过程中,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9名实际出资人签署了《关于认购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之协议书》,约定对其认购的股份提供本金及收益保证。该协议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属于非公开发行事项中的重要内容,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予以披露,但广汇汽车未对外披露上述协议。  

  你们作为广汇汽车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上述协议未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也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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