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票据追索权纠纷,简一陶瓷等站上被告席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乐居财经 6.0w阅读 2023-05-25 10:38

  乐居财经 彦杰 5月25日消息,广东简一(集团)陶瓷有限公司新增1份裁判文书。案由系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案号(2022)豫1381民初6437号。案件原告为邓州市华逸商贸有限公司,案件被告为广东简一(集团)陶瓷有限公司、武汉合富联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邓州市悦茂商贸有限公司。

  案件经过如下,2021年8月6日,合富公司出具一张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230852101517820210806995152161,金额为300000元,出票人为合富公司,收款人为鑫宏公司,承兑人为合富公司,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为2021年8月6日,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8月5日。此后,案涉票据号码为231022200011420210802991054071的商业承兑汇票经鑫宏公司、兴航公司、简一公司、存希公司、鑫科公司、悦茂公司转让至原告华逸公司。原告华逸公司在票据到期日对前述电子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时被拒绝付款,故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法院认为,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的承诺行为,对票据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在汇票到期、付款人提示付款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被告武汉合富联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简一(集团)陶瓷有限公司、邓州市悦茂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邓州市华逸商贸有限公司票据款3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2年8月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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