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洲A新增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乐居财经 王敏 2.6w阅读 2023-11-30 17:29

乐居财经 王敏  11月30日,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发布关于公司新增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公告显示,新大洲于2023年11月30日收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盐都区法院”)于2023年11月28日签发的《执行决定书》((2023)苏0903执2544号)、《限制消费令》((2023)苏0903执2544号)。

据《执行决定书》((2023)苏0903执2544号)内容,盐都区法院在执行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3)苏0903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中,经查,被执行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决定将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012894880)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据悉,新大洲与原告盐城中路利凯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利凯投资”)于2021年7月底签署协议,由新大洲自利凯投资购买其持有的盐城牛员外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40%股权,价款总额为5417.20万元,自2021年7月至2023年3月分六阶段支付。截至目前新大洲实际支付1000万元。

2023年3月,利凯投资起诉新大洲、恒阳优品电子商务(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阳优品”)股权转让纠纷,诉请判令被告新大洲支付第四阶段股权回购款14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被告恒阳优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2023年6月一审判决((2023)苏0903民初551号):被告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股权回购款145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被告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95000元。被告恒阳优品电子商务江苏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被告新大洲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至目前,新大洲尚未履行生效判决。

2023年8月,利凯投资起诉新大洲、恒阳优品股权转让纠纷,诉请判令被告本公司支付第五阶段股权回购款1450万元和第六阶段股权回购款1517.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被告恒阳优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2023年9月一审判决:被告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股权回购款2967.2万元并承担违约金。被告恒阳优品电子商务江苏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新大洲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至目前,新大洲尚未履行生效判决。

期间新大洲与利凯投资进行了沟通和解,截至目前尚未达成和解方案,致使利凯投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大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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