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失守3000万!山西尧都农商银行为违法放贷支行长“求情”,法院最终未改判决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新浪财经 1.8w阅读 2025-05-27 19:06

银行主动为违法放贷涉案员工“求情”?

2024年11月18日,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尧都农商行”)屯里支行原行长刘某与客户经理高某因违法发放贷款3000万元,被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近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二审刑事裁定书,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尽管银行方出具谅解书,称刘某、高某“现实表现良好,为银行发展做出贡献”,且“未造成实际损失”,请求免予刑事处罚,但最终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未看报告”到3000万违规落地

案件始于2013年6月,山西某高级中学法定代表人向尧都农商行屯里支行申请贷款。时任该行屯里支行客户经理的高某和支行行长刘某在这一业务流程中,因严重违反规定,致使巨额贷款违规发放。

客户经理高某在贷前调查中未核实购销合同真实性,也未按规定出具调查报告,更未对贷款资金进行贷后管理。而作为支行行长的刘某,同样未尽职履行审查职责,未看报告便草率签字上报,导致3000万元贷款违规发放。

尽管借款人后续归还400万元本金,仍有2600万元逾期未还,形成重大风险敞口。直至案发后,借款人才全额归还剩余本金。

从案件的侦查与审理过程来看,司法机关秉持严谨的态度,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调查。2016年10月21日,被告人刘某和高某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次日刘某被取保候审。

案件审理期间,尧都农商行向法院出具了情况说明:被告人刘某、高某现实表现良好,为尧都农商行的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鉴于刘某、高某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失,恳请作出免予刑事处罚决定。

然而,法院认为,二人违法放贷金额达3000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能认定为“情节轻微”。对于二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具有当庭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案涉本金已全部归还、无前科劣迹、单位对其出具了谅解书等辩护意见,法院予以支持;但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法院依据刑法相关规定,认为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不能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故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高某均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银行“求情”与司法裁量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18日作出(2024)晋1002刑初459号刑事判决,面对一审判决,刘某和高某均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刘某的上诉理由主要围绕其认为自己尽到了应有的审查义务,犯罪情节轻微,且具备多种从轻情节,同时家庭情况特殊,请求免予刑事处罚;高某则强调贷款人已偿还全部本金,其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失,原判量刑过重。

然而,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过程中,经过严格的阅卷、讯问上诉人并听取上诉理由后,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所采信的证据均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确实、充分。

对于刘某的上诉,法院通过审查其供述及其他在案证据,证实其未尽职履行审查职责,不能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且原判已充分考虑其从轻情节,其家庭情况并非法定量刑情节;对于高某的上诉,法院指出原判已综合考虑其各项情节,量刑适当。

最终,二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量刑分两档: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银行的“求情”虽未改变定罪,但对缓刑适用产生了影响。然而,尽管贷款本金全额追回,“数额特别巨大”的客观事实仍是量刑关键。法院在采纳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的同时,明确拒绝“免罚”诉求。

公开资料显示,山西尧都农商银行前身为临汾市尧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0 年 12 月完成股份制改造,成为山西省首家农村商业银行。该行注册资本 33 亿元,实缴资本31.5亿元人民币,并于2023年完成B+轮融资,员工人数达1813人,业务覆盖临汾市全区域并辐射周边县市。

改制后的尧都农商银行曾以多项“第一”领跑省内农信系统,资产规模、存贷市场份额、非利息收入占比等十项指标位列全省农信社首位。然而,高速扩张中也暴露出管理短板。除这起3000万元违法放贷案外,2021 年该行曾因违反规定屡次漏报、错报银行业监管统计报表被罚 30 万元;2019年曝光的金殿支行原副主任樊志刚案中,其通过伪造理财协议、侵占抵押物等方式造成银行损失近600万元,潜逃7年半后才归案受审。

规模增长与合规的平衡

  中小银行信贷管理模式亟待优化

庭审中,刘某的供述直指管理漏洞:“《关于对山西某高级中学评级授信的调查报告》我没有看,支行提交总行的评级授信资料也未审核,这是我的疏忽大意,是我的失职。”

这一细节暴露出基层信贷业务中“形式审查”的痼疾——关键环节的疏忽与流程形同虚设,成为巨额违规贷款得以通过的核心原因。

此案并非孤例。裁判文书网显示,2022年本溪市商业银行溪湖支行副行长张某伙同多名信贷员违法放贷超2700万元,主犯获刑七年六个月;2024年象山农信社因违法放贷1.6亿元,7名高管被终身禁业,理事长谢语诚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这些案件共同指向中小银行普遍存在的管理短板——信贷人员专业素养不足、内控机制失效、权力监督缺位。

业内人士分析,区域性银行受制于历史遗留问题与资源限制,常面临“重业绩、轻合规”的压力。部分分支机构甚至形成“领导授意、员工执行”的违规链条,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流于形式。

企业预警通数据显示,2025年一季度,央行、金融监管局及外管局共计对283家银行及分支机构、责任人开出1496张罚单,合计罚没金额4.97亿元。其中,农商行罚单最多,累计罚单数达471张,占当季罚单总数的31.44%,罚没金额达1.36亿元。

农商行不仅以罚单总量占据首位,在大额罚单数量上同样领跑。2025年一季度,央行、金融监管局、外管局及其派出机构共针对银行机构及从业人员开出了96张百万元以上的大额罚单,其中,农商行以32张罚单位居首位,被罚总金额累计高达7640万元。

北京财富管理行业协会特约研究员杨海平指出,金融监管总局的行政处罚主要集中在信贷管理领域(包括贷款“三查” 不到位、信贷资金用途管理不到位)等方面。现阶段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仍存在以下错误倾向:其一,部分商业银行重业务、轻合规的倾向依然存在;其二,部分商业银行为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在抓信贷投放的时候,存在风险防控措施滞后的情形。

杨海平表示,针对这些隐患,需要通过严监管促使商业银行进一步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内控合规体系,从而压降整体风险水平,减少系统性金融风险形成的可能性。

中国企业资本联盟副理事长柏文喜建议,银行要平衡合规和信贷规模增长,需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在贷款“三查” 制度上严格把关,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金融科技应用水平,利用金融科技手段提高风险评估和监控效率;优化信贷结构,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合理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对实体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

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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