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雨虹起诉潘伟明和福晟退还1亿元合作保证金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乐居财经 王帅 2193阅读 2020-03-05 14:40

  乐居财经 王帅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称,受理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福晟集团有限公司、潘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潘伟明下落不明,现依法向潘伟明、福晟集团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初1418号案起诉状副本。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1民初1418号

 潘伟明、福晟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福晟集团有限公司、潘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初1418号案起诉状副本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福晟集团&东方雨虹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及全部附件;

  2.判令解除被告福晟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退回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亿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人民币壹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的标准,自2019年8月15日起,计算至被告将履约保证金全部退还之日止);

  3.被告潘伟明对被告福晟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壹亿元及支付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5月21日下午2时30分在第四十九法庭证据交换,2020年5月22日09时00分在第四十九法庭开庭。

  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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