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沧州:购房款不进入监管账号,合同视为无效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乐居财经 孙肃博 4.3w阅读 2022-07-15 09:52

  乐居财经 孙肃博 7月12日,河北省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征求<沧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意见的公告》。

  《意见稿》提出,监管银行在监管部门指导、监督下,预售人可选择监管银行,对监管账户进行监管。购房合同中须注明:“购房款不进入监管账号,此合同无效,买售双方可随时解除”,并将监管账户信息实时传输给监管部门。

  同时,对于监管账户资金的使用,《意见稿》明确提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由监管银行对监管账户中用于建筑施工、设备安装、材料购置、配套建设工程等费用的资金额度进行重点监管,计算方法为: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4000-4500元/平方米。

  为使监管资金有效利用,沧州市提出,预售资金达不到重点监管资金额度,可以凭其监管银行以外的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具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现金保函,免除同等额度的重点监管资金额度。

  据悉,为保证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沧州市在《意见稿》中提出,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应全部存入监管账户,预售人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购房人申请按揭贷款的,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将按揭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直接发放到该监管账户。

  沧州市将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直接收取机制,由购房人将购房款(包括定金等一切形式的购房款)直接存入监管项目售楼处设置的监管账户专用设备。预售人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监管部门办理商品房网签备案手续。

  资金拨付:直接支付给收款人,当重点监管资金收存足额后,在相应的工程形象进度节点,监管账户实际留存重点监管资金超出应当留存额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监管部门申请使用超出部分的重点监管资金,支付工程款项等。

  最后提到,监管银行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履行监管协议,对进入专用账户的预售资金收支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定期向当地监管部门报送专用账户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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