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阳光集团及董事长吴洁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系因未按时披露公司债券年度报告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乐居财经 孙肃博 5.6w阅读 2022-07-27 17:52

  乐居财经 孙肃博 7月27日,据上清所,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及董事长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公告。

  公告显示,2022年7月26日,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042号)。

  阳光集因作为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发行人,未能在2022年4月30日前拔露公司债券2021年年度报告且截至目前仍未拔露,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决定对阳光集团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2年7月26日,阳光集因董事长吴洁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40号)。

  吴洁作为阳光集团董事长,对阳光集团未能按期披露定期报告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決定对吴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阳光集团表示,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目前正积极整改,力争于2022年8月31日前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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