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规:新建小区须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乐居新媒体 3.3w阅读 2022-09-06 10:06

  乐居新媒体  武汉  9月5日,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通知,对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实施办法(试行)做出要求。通知要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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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包括新建居住区和新建居住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和加强管理等“四同步”工作。

  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房屋、场所等设施。

 配建要求

  新建住宅小区项目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且单项建筑面积应当满足老年人需要,避免出现设施分布小而散。

  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落实社区生活圈规划要求,人均不低于0.1平方米养老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或使用的用地)。

  配建养老服务设施选址宜环境优美,靠近医疗机构、文体场所、绿地公园等公共活动空间,应与社区卫生、文化、教育、体育健身、残疾人康复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具备条件的,可合并建设。

  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原则上应设置于建筑物低层,以在建筑的一层、二层设置为宜,二层(含二层)以上的应设置无障碍电梯或坡道;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主要出入口应单独设置,同时应配建无障碍设施,实现无障碍进出;安全疏散出口应不少于2个。

  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主要功能用房应建设在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位置,并满足有关日照时数的要求。

  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出入口前的道路设计应便于人车分流的组织管理,并满足消防、疏散及救护等要求,同时应设有可停车周转的场地,保证救护车辆就近停靠;出入口处应设置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场地,便于老年人及居民使用。

  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外观要具有可识别性,应在显眼处预留悬挂标识牌的位置,使用统一公共服务标识,不能以委托运营服务机构的品牌标识替代,让老年人清晰可见,安心享受服务。

  多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项目,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必须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运营管理

  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不得用于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否则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收回相关设施、终止相关协议,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其他要求

  “到2022年,各地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100%”指标作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能力评价的约束性指标之一,已经纳入国家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作为对省级人民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自2022年开始起正式参与评价计算。

  鼓励有条件的老旧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支持专业化公司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后续运营。

来源:乐居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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