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申请安居房需准备材料——引进人才篇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乐居新媒体 2.7w阅读 2022-10-19 16:23

  乐居新媒体海南 根据《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海府办规〔2021〕4号)文件规定,按照申请主体情况,安居房申请主体分为:在海口市城镇就业的居民家庭、引进人才。引进人才需根据自身资质准备对应材料:

  1、已取得本市户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 24 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 360 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 1 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户口本;结婚证书;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个税和社保缴费记录;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海南省住房情况证明;居住证明;人才认定证明文件等材料。

  2、未取得本市户籍的各类引进人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36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 540 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户口本;结婚证书;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个税和社保缴费记录;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海南省住房情况证明及无购房记录;居住证明;人才认定证明文件等材料。

  3、由省外整体迁入海南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的随迁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 12 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 180 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 1 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户口本;结婚证书;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个税和社保缴费记录;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海南省住房情况证明;居住证明;劳动合同;

  4、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符合我省规定的引进人才标准的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 12 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 180 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户口本;结婚证书;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个税和社保缴费记录;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海南省住房情况证明及无购房记录;居住证明;劳动合同;人才认定证明文件等材料。

  5、经认定的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或重大招商项目单位,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 12 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 180 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户口本;结婚证书;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个税和社保缴费记录;居住证明;学历证明或技术职称证明或职业资格证明;劳动合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海南省住房情况证明及无购房记录。

  6、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以及聘期在 3 年以上且已在本市服务 1 年以上的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 12 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 180 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户口本;结婚证书;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个税和社保缴费记录;居住证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证书》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意见书或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认定证明文件材料;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海南省住房情况证明及无购房记录。

  7、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本市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法定机构的工作人员,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 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 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户口本;结婚证书;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个税和社保缴费记录;居住证明;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海南省住房情况证明及无购房记录;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来源:乐居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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