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房票制度即将推行,现已召开房票核发结算系统功能开发推进会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乐居新媒体 6.6w阅读 2023-01-06 10:58

  乐居新媒体贵阳 任时建 据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微消息,2023年1月4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市征收工作指挥部、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局有关处室和局属单位召开房票核发结算系统推进会。

  会上,贵阳银行和筑房网参会代表分别介绍了房票核发结算系统和房票房源安置库的开发建设进展情况及需要解决协调的问题。参会单位就房票核发结算系统与房屋征收管理信息系统、房票房源库管理系统、商品房预售资金系统、房地产交易备案系统等有关数据互联互通等问题进行深入交流探讨。

  会议对开发房票系统过程中涉及到的市区两级使用管理权限等相关事宜进行了明确,同时就各区征收部门确保后续足额及时兑付房票所需资金设立房票专户可行性并建立房票资金监管预警制度进行了研究讨论。

  会议强调,各有关单位要谋划在前,通力协作,齐力共抓即将推行的房票制度。各区房屋征收部门作为房票核发结算系统的主要使用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对实际操作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到市房屋征收管理中心和系统开发建设单位,以利于不断优化完善该系统。

  下一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同步做好房票导则的印发,结合各区的具体需求,督促系统开发单位加快房票核发结算系统的开发建设力度,加强房票制度的相关政策解释和培训,确保房票工作顺利推行。

  据了解,2022年11月份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上浮补助及实施房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贵阳的房票概念、使用规则等制度内容。

  根据《通知》显示,房票是指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同意房屋征收部门将相关补偿补助权益量化生成购房款,并持统一制作的购房凭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购买商品房(含住宅和非住宅)的方式。

  房票面额由被征收房屋价值、装修损失补偿、签约奖励、搬迁奖励量化生成。房票权益额由房票面额与选择房票的货币补偿上浮补助量化生成。其中选择房票的货币补偿上浮补助标准如下:

  购房款未超过房票面额的,不高于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10%;

  购房款等于或超过房票面额的,不高于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30%。

  关于房票使用规则,《通知》规定房票实行实名制,被征收人为房票所有权人,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为房票用户(简称房票使用人);不得买卖、抵押、质押、套现。

  房票使用范围为云岩、南明、观山湖、白云、花溪、乌当六区及贵安新区范围内,有效期为核发之日起12个月期限内使用。

  未在房票有效期内使用房票的,取消房票使用资格,扣除选择房票给予的货币补偿上浮补助和临时安置补偿费,由房屋征收部门将单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权益总额支付给被征收人。

  同时,房票制度享受的政策优惠有以下三点:

  购房资金支持。个人自行承担的不足部分购房款,被征收人或房票使用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相关规定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支付。申请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的,鼓励商业银行给予优惠利率。

  税收减免。被征收人购买的商品房,按照《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的决定》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

  教育保障。被征收人或房票使用人所购商品住房为期房的,其子女接受学前、义务教育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政策予以保障。

  房票操作流程步骤如下:

  1、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申领房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约定时间内搬迁并向房屋征收部门申领房票;

  2、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

  3、测算量化房票权益额:持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相关资料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将选择房票的货币补偿上浮补助与房票面额一并测算量化生成房票权益额,用于支付购房款。

  4、个人承担支付不足部分购房款。

  5、划拨购房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房票、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等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划拨购房款。

  6、结算兑现:若房票权益额支付购房款尚有余额的,被征收人可在完善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等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与临时安置补偿费一并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结算兑现。

  此外,《通知》还提及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同时选择房票的,可一次性给予一定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5%的货币补偿上浮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同时选择房票的,区分情况,分别按不高于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10%和30%给予货币补偿上浮补助。

  该《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11月4日至2022年11月17日。

  但需要注意的是,《通知》不适用于各区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或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众意见已征求完毕、启动房屋预征收签约工作的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来源:乐居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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