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文件和公开信息显示,发行人曾于 2020 年 4 月 8 日申报科创板首发上市,并通过科创板上市委审核,但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于 2021 年 2 月在证监会注册阶段撤回发行上市申请。(1)说明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前次申报撤回原因,是否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情形,前次申报撤回原因是否已消除;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因前次申报相关事项受到行政处罚、纪律处分、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被提起现场检查、现场督导的情形;是否存在重大媒体质疑。(2)说明前次申报文件与本次申报材料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其原因。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注册制下企业IPO上市及并购重组实务操作培训班2023年课程报名中!报名咨询18500141669(同微信) 一、说明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前次申报撤回原因,是否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情形,前次申报撤回原因是否已消除;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因前次申报相关事项受到行政处罚、纪律处分、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被提起现场检查、现场督导的情形;是否存在重大媒体质疑(一)说明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前次申报撤回原因,是否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情形,前次申报撤回原因是否已消除发行人曾于 2020 年 4 月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以下简称为“前次申报”),后于 2021 年 2 月提交撤回申请,2021年 3 月,证监会决定终止慧翰股份发行注册程序。发行人前次申报时的报告期为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32,655.29 万元、30,260.42 万元、27,519.16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686.75 万元、890.66 万元、2,518.27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536.93 万元、784.04 万元和1,921.42 万元。由于前次申报时的收入和利润规模均相对较小,发行人主动撤回了申请材料。发行人自 2020 年 4 月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至 2021 年 2月提交撤回申请期间,不存在不符合科创板发行、上市条件的情况。发行人 2021 年实现营业收入 42,178.05 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919.64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838.27 万元,业绩规模及盈利水平较前次申报均有较大幅度提升,本次申报时前次申报撤回原因已消除。同时,发行人结合公司业务特点选择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为本次申报的板块。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发行、上市条件。综上所述,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前次申报撤回的主要原因系前次申报时发行人的业绩规模及盈利水平相对较小;发行人不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情形;发行人前次申报撤回原因已消除。(二)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因前次申报相关事项受到行政处罚、纪律处分、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被提起现场检查、现场督导的情形2021 年 2 月 4 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的通知》(发行监管部函[2021]224 号)。2021 年2 月 18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撤回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议案,并于同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撤回申请。其后中国证监会未对发行人实施现场检查。发行人不存在被提起现场督导的情形。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不存在因前次申报相关事项受到行政处罚、纪律处分、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综上所述,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不存在因前次申报相关事项受到行政处罚、纪律处分、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发行人曾收到现场检查的通知但未被实施现场检查,不存在被提起现场督导的情形。 如上表所示,前次申报过程中媒体报道主要关注问题包括发行人业绩下滑、与上汽集团关联交易、与前供应商天软公司的诉讼纠纷等事项,报道内容多摘抄自前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以及反馈回复,对此发行人在前次申报时已有详细的说明。》》》注册制下企业IPO上市及并购重组实务操作培训班2023年课程报名中!报名咨询18500141669(同微信) 二、说明前次申报文件与本次申报材料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其原因与前次申报文件相比,发行人本次申报材料不存在重大实质性差异,存在的差异系报告期差异、监管机构信息披露要求差异及其他主要差异等,具体如下:发行人前次申报报告期为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本次申报报告期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年度和 2022 年 1-3 月。由于报告期变化,发行人本次申报将经审计的最近三年一期财务报表截止日更新至 2022 年 3 月 31日,未包括 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的财务数据,并对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股权等方面的信息作出了相应更新。发行人前次申报适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等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文件信息披露规定;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信息披露适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 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由于适用的信息披露格式准则发生变动,发行人本次申报时对招股说明书的结构编排和披露内容作出了相应调整。综上所述,发行人两次申报信息披露差异包括报告期差异、监管机构信息披露要求差异及其他主要差异等,与前次申报文件相比,本次申报材料不存在重大差异。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1、查阅发行人前次申报文件、发行人关于前次申报撤回的相关文件及说明;2、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信用中国网站等查询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的相关信息;3、通过百度等搜索引擎网络检索与前次申报相关的媒体文章;4、查阅发行人本次申报文件,与前次申报文件进行比对,核查信息披露差异内容、差异原因及合理性,判断是否存在重大差异。1、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前次申报撤回的主要原因系前次申报时发行人的业绩规模及盈利水平相对较小;发行人不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情形;发行人前次申报撤回原因已消除;2、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不存在因前次申报相关事项受到行政处罚、纪律处分、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发行人曾收到现场检查的通知但未被实施现场检查,不存在被提起现场督导的情形;4、发行人两次申报信息披露差异包括报告期差异、监管机构信息披露要求差异及其他主要差异等,与前次申报文件相比,本次申报材料不存在重大差异。免责声明:本公众平台发布的内容(包括文字、图片、影音等素材)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如有侵犯您的权益或版权请及时告知我们,本平台客服查核属实后,将第一时间删除消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热烈欢迎朋友们关注、转发、收藏本微信平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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