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审IPO|明美新能产能利用率下滑仍扩产,实控人涉外汇违法超7000万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乐居财经 刘治颖 8.2w阅读 2023-02-14 15:43

  乐居财经 刘治颖 2月10日,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发布公告,将于2月17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审议会议,届时广州明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美新能)将作为首发企业上会。

  据乐居财经了解,明美新能是一家专业从事锂离子电池模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公司主要根据客户的需求,研发、设计相关产品,通过外购电芯、电子元器件、结构件等原材料,结合公司自主研发的先进技术(如BMS设计开发),生产符合客户要求的锂离子电池模组产品。公司主要产品为消费电子类锂离子电池模组、工业电子设备及二轮电动车类锂离子电池模组、动力类锂离子电池模组和储能类锂离子电池模组。 

 产能利用率下滑仍欲募资扩产 

  业绩方面,2019年-2022年上半年,明美新能营业收入分别是23.64亿元、21.02亿元、28.22亿元、14.86亿元,同期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是5031.27万元、3224.83万元、6908.76万元、4134.46万元。

  在本次IPO中,明美新能拟将大多数募集资金投入扩产项目。其中“年产1700万个封装锂电池产业化项目”拟投入1.57亿元。该项目设计产能为年产智能手机封装锂电池1500万个和年产工业手持设备封装锂电池200万个。“年产220万个封装锂电池产业化项目”拟投入1.09亿元,该项目设计产能为年产扫地机器人封装锂电池200万个,年产滑板车封装锂电池20万个。此次公司IPO募投项目将会对公司现有产能进行大幅扩张。

  招股书显示,明美新能消费电子类、工业电子设备及二轮电动车类产品在2019年-2022年上半年,产能利用率分别为89.21%、75.56%、79.03%、70.37%,呈明显下滑态势;动力类、储能类产品产能利用率则更低,2019年-2022年上半年分别为37.35%、14.29%、61.48%、48.68%。明美新能在产能利用率严重不饱和前提下,大幅扩产遭到市场热议。

  交易所对明美新能产能利用率较低的情况也提出了质疑,并要求公司补充“动力电池产能先增加后减少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 

  2022年来智能手机消费低迷,明美新能的主要客户OPPO集团,其智能手机的销量出现了明显的下滑。而在扫地机器人领域,科沃斯(603486.SH)、石头科技(688169.SH)2022年的收入增速较2021年同期相比均有了不同程度的下滑;A股主要电动滑板车生产企业九号公司(689009.SH)其2022年上半年的收入增速更是跌到了个位数,不及2021年全年的零头。 

  就消费电子等终端市场的发展趋势,交易所也让明美新能补充说明“(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消费电子类细分产品毛利空间是否存在被逐渐压缩的风险,发行人成长性情况及可持续性。”

  实控人梁昌明曾涉外汇违法超7000万  

  据招股书,明美新能实际控制人梁昌明曾因外汇违法行为被有权机关处以警告并罚款180万余元。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于2022年4月18日出具的粤汇处〔20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美新能董事长、总经理及实际控制人梁昌明因在2019年11月至2020年8月期间,将金额合计72,588,847元的人民币资金通过梁昌明及其控制的名美科技及明美通信等主体的境内银行账户汇至换汇公司指定的境内企业和个人银行账户,并通过梁昌明及其控制的合众能源产品有限公司的境外银行账户及现金方式收取合计79,899,249.43港元,构成外汇违法行为。最终梁昌明被处以警告及罚款1,814,721元。梁昌明已于今年4月26日缴纳完毕前述罚款。

  对于换汇的原因和用途,明美新能在招股书中解释称,梁昌明上述资金的用途均是用于履行与前妻之间离婚协议以及在中国香港购房居住等自用用途,没有违法所得,不具备营利目的,不涉及倒买倒卖外汇或其他以营利为目的外汇行为。据悉,此前梁昌明与前妻范美凤在中国香港离婚,双方就离婚财产进行了分割,明确明美新能的股份均属梁昌明所有,范美凤确认不对该等资产提出任何主张。

  值得一提的是,深交所问及梁昌明的外汇违法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明美新能在回复时列示了一份《关于梁昌明非法兑换外汇案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由北京大学法学院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荣誉专家咨询委员储槐植、北京大学法学院博雅讲席(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陈兴良、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曲新久于今年7月9日出具。

  《意见书》对梁昌明非法兑换外汇案件是否涉及刑事责任进行了分析论证,表示:“(一)梁昌明购买外汇的行为不是出于营利目的,也不属于经营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和不法本质。(二)梁昌明作为购汇者属于外汇交易行为的服务对象,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者,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行为主体要求,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三)梁昌明购买外汇事出有因,且已接受行政处罚。根据中央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基本精神及前述规定和分析,梁昌明不应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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