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深圳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40%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乐居新媒体 9.9w阅读 2023-03-24 17:27

 乐居新媒体深圳 3月24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网站发布《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显示:

  单独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90万元。

  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其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以上浮20%;

  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且所购住房为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的,其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以上浮30%;

  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下同)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其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以上浮30%。

  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且所购住房为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的,其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以上浮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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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全文如下: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公积金贷款行为,提高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前款所称公积金贷款包括普通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普通公积金贷款。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普通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职工在本市购房并办理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后,又以普通公积金贷款偿还该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贷款。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应当坚持循序渐进、可持续的方针,遵循资金安全、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负责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审核提请公积金管委会决策的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发放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要求。

  第六条  公积金贷款手续由受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公积金中心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选择受托银行,并与受托银行签订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

  受托银行应当依据委托合同和公积金中心制定的工作规范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并接受公积金中心的考核和监督。

  第七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强化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并应当推动公积金贷款服务质量的提升,创新服务模式,建立标准化服务机制。

  第二章 公积金贷款申请

  第八条  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作为申请人按照本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在异地就业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市户籍职工,其本人或配偶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的,可以持就业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包括缴存明细),按照本规定向本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是购房人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九条  购买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申请当月之前6个月在本市或异地连续、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且申请时在本市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本市和异地缴存公积金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申请当月之前6个月在异地连续、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且申请时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二)申请人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和共同申请人家庭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

  (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信用记录;

  (四)申请人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五)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担保;

  (六)公积金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在公积金贷款办理期间遇政策调整的,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处理,但国家、省、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符合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房产套数按购房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房产套数多的一方的套数计算。

  第十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的,除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申请,已经取得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银行同意;

  (二)申请人或者其配偶是申请商转公贷款住房的权利人;

  (三)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未出现贷款逾期记录,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申请人购买的住房存在除配偶、父母、子女外的其他权利人的;

  (二)购买单套住房部分产权份额的(所购住房属于共有产权住房的除外);

  (三)申请人与父母、配偶、子女之间买卖住房的;

  (四)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未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缴存公积金,存在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汇补缴公积金、调整缴存基数、挂靠单位缴存公积金等违法违规情形的;

  (五)公积金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就剩余的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申请商转公贷款的。

  第十二条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存在以下信用记录的,不予公积金贷款:

  (一)单笔贷款或者单笔信用卡(含准贷记卡)近24个月内有8次以上逾期达1期,或者2次以上逾期达2期,或者1次以上连续逾期达3期记录的;

  (二)单笔信用卡(含准贷记卡)近24个月内状态为“呆账”

来源:乐居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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