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森股份回复问询函:寄售模式下以客户实际耗用作为风险报酬转移时点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乐居财经 王敏 8.2w阅读 2023-04-14 10:00

  乐居财经 王敏  4月10日,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森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根据申报材料:内销一般在货物运抵买方指定地点,买方对货物进行收货验收后确认为销售的实现,部分客户根据合同约定,在货物发货到堆放仓库,根据对方的耗用通知单确认为销售的实现。

  报告期各期末合同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0万元、118.70万元、210.66万元和230.04万元,为销售合同中不满足无条件收款权的应收账款。

  上交所要求艾森股份说明:报告期各期寄售模式下的收入金额及占比,与寄售模式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采用寄售模式销售的主要客户、耗用通知单的发送频率,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不满足无条件收款权”的应收账款对应的业务情况、合同约定具体内容,对应的收入及确认时点的准确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寄售模式收入金额分别为1,482.83万元、3,243.38万元、2,455.19万元,占比7.21%、10.41%、7.69%。

  艾森股份回复称,寄售模式下,公司以客户实际耗用作为风险报酬转移时点,确认收入。实际执行中,发行人根据客户按结算周期提供的耗用清单,经核对并考虑结算周期按自然月调整后确认收入,收入确认时点准确。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满足无条件收款权”的应收账款对应的业务系寄售模式下的产品销售业务。根据与寄售客户签订的框架合同或订单约定,买卖双方按客户实际耗用的数量对账结算。发行人根据客户按结算周期提供的耗用清单,经核对并考虑结算周期按自然月调整后确认收入,收入确认时点准确。

  寄售模式下,寄售客户与发行人按月进行对账结算,确认前一对账周期的物料耗用情况,确认后要求发行人开具发票,客户在收到发票后在双方约定的信用期内完成付款。对于对账日至月末客户已耗用但未开发票的部分应收账款,需要与客户次月对账并按客户要求开具发票后才能取得收款权利,不满足除时间流逝外无条件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发行人将其确认为合同资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艾森股份主要从事电子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围绕电子电镀、光刻两个半导体制造及封装过程中的关键工艺环节,形成了电镀液及配套试剂、光刻胶及配套试剂两大产品板块布局,产品广泛应用于集成电路、新型电子元件及显示面板等行业。下游客户主要集中在集成电路封装和新型电子元件制造领域,涵盖了长电科技、通富微电、华天科技、日月新等国内集成电路封测头部厂商以及国巨电子、华新科等国际知名电子元件厂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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