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力地产未按时披露年报,公司及董事长李思廉等被上交所通报批评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乐居财经 孙肃博 6.1w阅读 2023-04-24 17:42

  乐居财经 孙肃博 4月24日,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期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3]32号)。

  《上交所决定书》显示,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至2019年5月期间发行了16富力04、16富力06和19富力02等公司债券。上述债券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根据相关规定,债券发行人应当于2022年4月30日前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但发行人未能按时披露,直至2022年8月22日才予以披露。

  上交所表示,按时披露年度报告是债券发行人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未能按时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严重影响债券持有人通过定期报告获取公司重要信息的合理预期。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等相关规定。

  富力地产时任董事长李思廉、时任总经理张力作为主要负责人,时任财务负责人朱玲、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胡杰作为直接责任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等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有关规定,上交所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李思廉、时任总经理张力、时任财务负责人朱玲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胡杰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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