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及两名保代因履职不到位遭上交所处罚,涉及星星冷链IPO项目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乐居财经 4.8w阅读 2024-03-30 17:16

乐居财经 张林霞3月29日,上交所在网站上公布了2份罚单,指向了浙商证券。因在保荐浙江星星冷链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星冷链”)项目中,存在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上交所决定对浙商证券予以监管警示,对保荐代表人李婧晖、王一鸣处以3个月内不接受保荐代表人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2017年10月,星星冷链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签订辅导、保荐、承销一揽子协议(下称“一揽子协议”),约定由平安证券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暨保荐机构,并指定了平安证券项目相关负责人。2022年3月底,平安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拟被暂停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发行人遂与平安证券终止上述一揽子协议,并与浙商证券签署辅导协议、保荐协议。2023年3月,上交所受理了发行人首发上市申请。 

监管部门发现,星星冷链更换保荐机构,浙商证券项目组进场后,平安证券员工依旧作为主要分工参与人员参与招股说明书撰写、反馈问题回答等工作。

上交所调查发现,浙商证券主要存在保荐工作缺乏独立性、未如实说明历次聘请保荐机构的情况、尽职调查履职不到位等违规情形。

据罚单披露内容,浙商证券项目组进场后,平安证券员工仍多次担任项目协调会中介对接人,并作为主要分工参与人员参与招股说明书撰写、反馈问题回答等工作。根据平安证券员工在发行人处的报销记录,在浙商证券项目组进场后,平安证券的7名员工仍在发行人处工作合计约205人天。对此,上交所认为,浙商证券承接发行人项目后,利用平安证券员工履行保荐职责,未能保证自身职责履行的独立性。

根据申报文件,星星冷链提交本次首发上市申请的3年内,不存在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聘请其他保荐机构的情形。浙商证券在知悉星星冷链曾聘请平安证券作为前任保荐人的情况下,未督促发行人于相关申报文件中如实进行说明,导致相关说明与事实明显不符。

上交所发现,浙商证券在尽职调查等方面履职不到位。以资金流水核查为例:一是多项资金流水核查资料,如关联法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关键人员等银行流水,均为浙商证券尽职调查进场前由其他中介机构获取,浙商证券相关核查工作流于形式。二是未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家庭成员等关键人员大额资金往来予以充分核查,并获取支持性证据资料。三是对发行人银行流水等基础核查资料的获取过程未保持全程有效控制。

交所认为,浙商证券在履行保荐职责时利用前任保荐人员工开展相关工作,未能保证自身独立性,且未能勤勉尽责督促发行人在申报文件中如实披露历次聘请保荐机构情况,此外,在尽职调查等方面也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上交所决定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对照相关问题进行内部追责,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经保荐业务负责人、质控负责人、内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整改报告。”上交所在处罚决定书中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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