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维持原判,金达莱因工程款纠纷被判支付路创实业579万元及利息损失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瑞财经 赵盼盼 1.7w阅读 2024-04-11 17:33

4月10日,金达莱发布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显示,2021年1月,金达莱收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的《起诉状》,洛阳路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创实业”)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将金达莱、洛阳龙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丰建投”)起诉至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2021年4月,本案原告、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6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2021年12月,路创实业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2022年8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2023年2月,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路创实业的起诉。因金达莱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3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2023年12月,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金达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路创实业工程款5,790,883.19元及利息损失(以5,790,883.19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9日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鉴定费80,000元;2、驳回原告路创实业的其他诉讼请求;3、驳回反诉原告金达莱的反诉请求。本案原告、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金达莱收到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豫03民终132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1884元,由路创实业承担38800元,金达莱承担53084元。

针对此案,金达莱表示,如按照本次判决执行,预计将增加公司成本,对损益产生少量影响,但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公司保留申请再审的权利,并存在与客户进一步协商增加合同金额或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可能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资料显示,金达莱于1993年创立,是一家专业从事水环境治理的高科技环保企业,也是江西省首家科创板上市环保企业。目前,公司产品及服务已应用于江西、北京、上海、广东等30个省级行政区和10多个海外国家。

来源:瑞财经

作者:赵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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