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中!深圳社会类保租房拟租金不高于市场90%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乐居财经 10.9w阅读 2024-07-25 10:42

乐居财经 王敏 7月23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深圳市社会主体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3年,深圳发布实施了政府规章《管理办法》,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划分为政府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和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两类,并建立了社会类保租房的出租运营和监督管理基本规范。

此次为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细则,目的是细化、补充社会类保租房租赁管理的具体规定,规范社会类保租房运营管理,推动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加快发展。

《细则》中提到,租金方面,社会类保租房租金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的90%(租金为项目平均租金)。

社会类保租房备案的租金包含房屋使用费、家具家电使用费以及租赁税费等,不包含水费、电费、燃气费、网络费、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社会类保租房运营期间项目内所有房源的平均租金不得高于备案的租金。运营管理单位可以按年度调整备案的租金;需上调备案的租金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在市租赁平台重新提交备案。

增值服务由承租人自愿选择接受后支付相应的费用。社会类保租房水、电、燃气费用应当按照政府定价收取,按民用标准。

房源发布方面,运营管理单位对外发布社会类保租房房源信息的,应当同步通过市租赁平台发布,确保各渠道发布的社会类保租房房源相同且同一房源的挂牌租金(非促销价格)和租赁状态相同。

对外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标识“保障性租赁住房”,并注明房源所属项目的名称、地址、建筑面积、所在楼层、朝向、家私家电配置、最小出租单元(套、间、床位)、租金、押金支付比例以及其他个性化租住条件等信息。

面向人群方面,社会类保租房项目可以直接面向符合承租条件的个人出租,也可以面向用人单位整体出租并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承租条件的员工入住。

社会类保租房为产业园区配套宿舍或者其他单位宿舍的,应当优先面向本园区、本单位符合承租条件的员工出租。

承租条件方面,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子女未正在本市租住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未在本市规定区域内拥有自有住房。

申请人为非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应当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但在本市退休的除外。

企业自用产业园区配套宿舍作为社会类保租房的,入住人员不受承租条件限制,但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将入住人员信息按要求录入市租赁平台,每季度更新一次。

租赁合同方面,运营管理单位与承租人单次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原则上不短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年且不超过项目认定书有效期限。

租赁合同到期前,承租人可以提出续期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承租条件的可以续租,续租合同期限应与原规范期限一致。

此外,租赁合同履行期间,承租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因购买、继承、接受赠与、婚姻状况变化等方式在本市规定区域内获得自有住房或者在本市租住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腾退住房。腾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自有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十六个月,但不得超过项目认定书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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