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新规:小区维修资金余额不足30% 业主应当再次筹集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乐居新媒体 8.2w阅读 2024-08-30 12:20
昨日,上海房管局发布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本市住宅维修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针对小区维修资金进行了一系列规定,将于2024年10月1日施行。
其中,有几点尤为值得关注:
1、小区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30%的,业主应当按照规定采取一次性或分期方式再次筹集维修资金。
2、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账户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资金增值存储方案。
3、业主委员会根据规定格式分别于1月、7月在本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公布半年的维修资金收入、支出和结存的金额;发生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和费用;公共收益补充维修资金的情况;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
对于最新规定,官方给出了八条解读:
一是进一步明确市、区房管部门、市物业中心各单位承担住宅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相关工作的具体职责。
  二是进一步细分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同住宅类型维修资金的首次归集原则,分别对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售后、公共建筑设施、机动车停车库以及非居住房屋的归集标准进行了明确。
  三是重申住宅维修资金的交纳手续,按新建房屋首次归集、维修资金续筹方式分别进行了说明。
  四是完善业主大会账户的开户行选择、账户的开立、账户的变更及账户的注销等流程,新增商品住宅业主大会账户资金管理模式。
  五是规范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使用维修资金的流程,完善维修资金实施方案的内容、业主大会成立前及成立后的维修资金使用程序、支取维修资金书面材料。
  六是细化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代为维修后维修资金的使用条件及具体程序。
  七是进一步明确业主大会账户账目公布的具体工作要求以及账目查询的流程和渠道,规范相关主体行为,便于业主查询。
  八是进一步明确因人民法院判决公有住房售后房屋恢复为租赁状态、相关银行预留印鉴缺失的处理、居委会代为履职的情形、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等。

来源:乐居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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