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9日,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珠峰”)公告,于2024年12月9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发出的两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即《警示函(一)》和《警示函(二)》。这两份警示函指出西藏珠峰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包括关联交易账务处理及信息披露不准确、未审议及披露关联交易、未披露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相关协议、未及时披露担保进展情况以及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等。
《警示函(一)》特别指出西藏珠峰的五位高管——黄建荣、张杰元、胡晗东、宋孜谦、秦啸,因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而《警示函(二)》则直接针对公司本身,要求西藏珠峰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在收到警示函后30日内向监管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来源:有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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