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雷士公司)与山东雷士照明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山东雷士或山东发展公司)的涉及的字号案和商标侵权纠纷系列案件备受照明行业人士所关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均有对双方的争议作出查处函件或裁判文书,山东发展公司擅自使用惠州雷士注册商标的行为已被明确定性为商标侵权行为!
一、最高法裁定:关于解除商标授权的2015年6月15日《协议书》真实、合法有效!
2025年6月份,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惠州雷士起诉山东发展公司要求更改企业字号的再审案件之后,作出了(2025)最高法民申713号民事裁定,该裁定虽然驳回了惠州雷士关于要求山东发展公司更改企业字号(即名称中需不包含“雷士”字样)的再审申请,但也审查了双方于2015年6月15日签订2份关于终止商标授权的《协议书》,确认其真实并合法有效,其中一份《协议书》明确载明“即使上述甲方(即惠州雷士)许可乙方(山东雷士)使用商标二十年的协议确实存在,双方特此同意立即解除,不再执行”。在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前述《协议书》内容真实并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山东发展公司不享有所谓惠州雷士的“20年商标授权”。在前述裁定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前述《协议书》只涉及终止对山东发展公司的商标使用权事宜,《协议书》未对山东发展公司的“雷士”字号作出明确终止使用的约定,故驳回了惠州雷士关于要求山东发展公司更改企业字号的再审申请,但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确指出:“雷士”系列商标权均属于惠州雷士,山东雷士应当规范使用其企业字号及企业名称,不得单独或突出使用“雷士”字号。不得单独或突出使用“雷士”字号,具体而言,就是不能用作字号以外的其他任何用途,比如缩写为:“山东雷士”、“山东雷士照明”,相当于仍然使用了惠州雷士的“雷士”或“雷士照明”商标,都将明显侵权。
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山东发展公司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未经惠州雷士许可擅自使用惠州雷士的相关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由于山东发展公司擅自使用惠州雷士的注册商标生产、销售或转授权第三方生产、销售含有惠州雷士注册商标的产品,惠州雷士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投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5年4月底下达了《关于对“雷士照明”商标侵权案开展全面查处的函》,前述查处函已明确:自2015年8月31日起,惠州雷士对山东雷士的商标使用授权已终止,此后,山东雷士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未经惠州雷士许可使用惠州雷士相关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商标侵权依法查处。目前,全国各地市监局正在推进对山东发展公司的代工厂及经销商的查处,多地的代工厂及经销商已被查封扣押大量山东发展公司的产品。
三、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认定山东发展公司构成商标侵权,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含有惠州雷士注册商标的商品
在惠州雷士于天津市和平人民法院起诉山东发展公司及其代工厂、销售商一案(下称:天津案),在2025年6月24日已出具一审判决并认定原文如下:即使山东雷士公司对“雷士”字号享有合法权利,但其在字号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情况下,在相同商品的包装等处单独使用“雷士”的行为属“突出使用”,是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使用”行为,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字号或企业名称简称的范畴,该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来源,构成商标侵权。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在该案中已判决山东雷士及其代工厂、销售方均构成商标侵权并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惠州雷士已于2025年6月30日向山东发展公司再次发出《律师函》,要求山东发展公司停止擅自使用惠州雷士的注册商标从事一切行为,否则将追究山东发展公司及其相关共同侵权方的刑事责任。
同时,惠州雷士也表示,如相关主体仍继续生产、销售山东发展公司假冒惠州雷士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的,惠州雷士将立即追究该等生产商、销售商的刑事责任,惠州雷士对于一切制假售假的行为将一打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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