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眼镜四年商标纠纷再审驳回部分失效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乐居财经 6334阅读 2025-10-01 00:40

Ai快讯 9月30日,博士眼镜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期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案号:(2025)最高法行申2983号),其再审申请遭驳回。

在这起商标纠纷案件中,博士眼镜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是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于X是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

回溯事件经过,2021年11月5日,于X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关于第10916841号“博士DOCTOR及图”商标(即诉争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随后受理。2022年5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于X的撤销申请。然而,2022年7月15日,于X不服该决定,提出撤销诉争商标的复审申请。

2023年12月6日,博士眼镜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1091684号“博士DOCTOR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诉争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被予以撤销。2023年12月27日,博士眼镜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2024年3月21日立案受理。2024年10月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2024年11月8日,博士眼镜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2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2025年1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发布的《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第1091684号“博士DOCTOR及图”商标专用权于2025年1月27日起终止。此后,博士眼镜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25日下达受理通知书。2025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博士眼镜表示,公司自1993年开始使用诉争商标,并于1996年5月21日注册该商标,且使用至今。同时,公司拥有与诉争商标图案一致、服务范围略有差异的第17924728号、17924729号“博士DOCTOR及图”商标,在本次裁定后仍能继续在原有范围内正常使用这两个商标。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眼镜零售连锁的经营、销售和服务,主要产品包括光学眼镜(镜架、镜片)、智能眼镜、成镜系列产品(太阳镜、老花镜等)、隐形眼镜系列产品(软/硬性隐形眼镜、护理液)、眼健康周边产品。

此外,8月27日博士眼镜公布的2025年半年报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为6.86亿元,同比上升14.2%;归母净利润为5603万元,同比上升7%;扣非归母净利润为4965万元,同比上升8.2%;经营现金流净额为1.28亿元,同比下降4.7%;EPS为0.246元。

(AI撰文,仅供参考)

重要提示: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乐居财经立场。 本文著作权,归乐居财经所有。未经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任何公开传播平台上使用本文内容;经允许进行转载或引用时,请注明来源。联系请发邮件至ljcj@leju.com,或点击【联系客服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