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河北证监局12月9日行政监管公告,河北证监局于11月21日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42号,对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5年9月23日,长城人寿增持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天绿能,SH600956)股票100万股,增持后合计持有新天绿能股票21,040万股,占新天绿能总股本的5.0027%。9月24日,该公司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但长城人寿在持有新天绿能股份达到5%时,未停止买卖新天绿能股份,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河北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长城人寿应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规范证券交易行为。同时,该行政监管措施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河北证监局表示,若长城人寿对该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开资料显示,长城人寿是经原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全国性人寿保险公司
来源:瑞财经
作者:钟鸣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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