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快讯 2025年12月31日,金通灵公告称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金通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案的一审先行判决。
鉴于金通灵公司因案涉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事实已查清,南京中院支持原告要求金通灵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部分诉讼请求以及承担律师费的主张。判决被告金通灵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叶小明等43269名投资者投资损失共计774785993.38元,并向原告代表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律师费25万元。同时,驳回原告叶小明等50835名投资者对被告金通灵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15730元由被告金通灵公司负担。
若金通灵公司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南京中院将对原告要求除金通灵公司以外的其他25名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并另行制作裁判文书。
金通灵表示,2024年公司针对投资者民事诉讼赔偿金额进行了预估,确认相应的预计负债。根据本次判决结果,公司将按相关会计准则补充确认预计负债,这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审计意见为准。
同日,金通灵还公告于2025年12月31日收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因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公司股票于2026年1月5日停牌一天,自2026年1月6日开市起复牌。自该日起,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金通灵”变更为“*ST金灵”,股票日涨跌幅限制仍为20%。
12月31日,华西证券、国海证券和光大证券作为金通灵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共同被告之一,均同步披露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三家券商称已获悉南京中院就本案作出先行判决,对金通灵公司出具《民事判决书》。它们均表示尚未收到南京中院关于本案涉及公司的判决,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公司财务状况稳健,经营情况正常。
同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金通灵案是继康美药业案、泽达易盛案后,又一单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作出实体审判结果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该案件有效发挥了特别代表人诉讼以“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方式,一揽子代表广大投资者低成本集约化维护权益、化解矛盾纠纷的制度功能,使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成为证券行政监管和司法审判协同治理、威慑证券市场潜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法律方式。
(AI撰文,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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