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捷环球已就该法律程序的理据征询法律意见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乐居财经 2026-01-08 22:07

Ai快讯 思捷环球(00330.HK)发布公告,本公司董事会近日获悉,应Esprit Europe B.V.(Esprit Europe)的破产受托人(受托人)的要求,一份已向阿姆斯特丹地方法院提交、但未附任何支持文件的传讯令状,已通过电邮方式送达本公司及万成资源有限公司(万成资源)(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根据传讯令状内容,在Esprit Europe破产前,Esprit Europe曾向万成资源转让其于Esprit (Holdings II) B.V.所持的股份。该公司为若干知识产权的间接共同拥有人,该等股份账面值为5648万欧元,购买价为1020万欧元。购买价以本公司向Esprit Europe提供的股东贷款的一部分作抵销,并由万成资源承担。此外,Esprit Europe还向本公司转让其对非欧洲集团公司的多项集团内债权,金额约为2820万欧元,以及其对非欧洲集团公司的多项债务,金额约为1130万欧元,旨在(其中包括)与本公司向Esprit Europe提供的股东贷款(约1686万欧元)作出抵销。完成上述抵销后,仍有超过4900万欧元的股东贷款结余尚未偿还。

受托人指称,该等交易损害了Esprit Europe共同债权人的利益,并要求本公司及万成资源赔偿Esprit Europe共同债权人因该等交易而蒙受的损失,同时承担该等法律程序的相关费用。

本公司已就该法律程序的理据征询法律意见,并获告知,荷兰王国属《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香港法例第319章)(该条例)附表2所列的司法管辖区。因此,任何荷兰判决的执行须符合该条例的规定。惟根据该条例第2(2)条,涉及公司清盘的外地判决并不属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基于上述原因,受托人就已清盘的Esprit Europe于荷兰提出的申索将不可于香港强制执行,故该申索乃于缺乏充分事实理据的情况下提出。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适当措施(包括法律行动),以保障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并维护本集团及本公司股东的利益。由于该法律程序仍处于初步阶段,有关诉讼的最终结果,以及该法律程序对本集团于目前或未来的财务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

(AI撰文,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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