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豪掷百万美元为CEO买保险图啥?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乐居财经 2026-01-22 07:11

Ai快讯 近期,两起金额达数百万美元的要员保险安排,出现在港股上市公司公告中。

去年11月,宏安地产(01243.HK)联合其母公司宏安集团披露,为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邓灏康投保一份香港人寿保险,单笔缴付保费约485万美元(约3,773万港元)。今年1月,光丽科技控股有限公司(06036.HK)公告,其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以350万美元(约2,730万港元)保费,为公司执行董事、董事会主席兼行政总裁李秉光投保一份人寿保险。

两家公司强调,上述保单均属要员保险安排,投保人及受益人均为公司自身,目的是应对核心管理层发生意外时对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冲击。

要员保险通常指企业以自身为投保人及受益人,为公司核心人员(如创始人、董事长、行政总裁或关键技术负责人)投保的人寿或相关保险。曾参与要员保险销售的港险代理人表示,要员保险是在特定经营环境和公司治理背景下引入的综合性工具,常见于业务高度依赖核心人物的企业,或在融资过程中应银行风控要求配置,以降低关键人物变动对经营和融资的不确定性。近年内地企业赴港上市数量增加,内地企业主和高管主动咨询要员保险频率上升。

传统要员保险多采用定期寿险等纯保障型产品,保费相对较低、无或极少现金价值,功能集中在风险转移。但近年上市公司采用的要员保险不再局限于传统纯保障型产品,更多选用一次性缴付的整付型终身寿险。这类保单一次性投入较大金额,不仅提供长期人身保障,还能逐步累积现金价值,必要时可变现取回资金并争取回报,兼顾保障与资产配置作用。

宏安地产披露的保单显示,保单在第4年末现金价值转正,并在中长期内逐步高于已缴付保费;光丽科技公告指出,随着时间推移,若受保人身故,公司可收取的赔偿金额将高于已支付的保费。

宏安地产为邓灏康投保要员保险,目的是确保集团免受其不幸身故带来的潜在损失,提升集团整体财务稳定性。光丽科技的要员保险安排与融资条款关联更直接,同日其接纳汇丰银行提供的最高2.158亿港元循环贸易贷款融资,融资函件要求公司以自身为受益人投购要员保险,且若李秉光不再担任行政总裁及主席,将构成违约事件,保险成为企业整体融资风控结构的一部分。

在公司治理层面,核心决策者的突发变故对企业影响大,尤其对中小企业更直接。许多企业在经营和融资上高度依赖创始人或核心管理团队,关键人物无法履职,会引发连锁反应,包括银行收紧或抽贷、供应商加快回款或集中挤兑、资本市场对公司前景负面定价。

要员保险为企业提供制度化的风险缓冲,极端情况发生时,保险赔付能向公司注入现金流,用于稳定经营、安抚交易对手和争取重组或过渡时间,降低风险短期内放大的可能性。

市场讨论要员保险在税务层面是否有避税或变相利益转移空间。香港特许税务师表示,从香港税制看,带有储蓄或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保费一般不可在利得税前扣除,短期无“直接减税”效果,但保单内部资金增值通常不视为应课税利润,未来保险赔偿多数情况下不纳入应税收入。要员保险本身并非避税工具,更接近具有税务中性或递延效果的资金安排,但需警惕未来将保单经济利益不当转移至个人的情形。

从内地监管实践看,内地上市公司短期内不太可能直接复制香港常见的要员保险模式,更多是有限度借鉴。首要障碍是税收处理层面,内地缺乏要员保险系统性规则,包括保费能否税前列支、保险赔偿是否纳税等关键问题,未进入明确制度设计阶段,使相关安排面临不确定性。此外,上市公司层面的利益输送风险是监管关注重点,在强监管背景下,防范通过保险结构变相向个人输送利益是难题,类似安排短期内难以在A股市场落地。

虽然香港模式下的巨额寿险或储蓄型要员保险短期内难以在内地上市公司推广,但在公司福利层面,为高管配置高保额意外险做法常见,保额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之间。意外险保费成本低,年保费数千元,受益人一般为高管家属或法定继承人,本质是家庭层面对“人力资本”的风险管理;要员保险受益人是公司自身,目的是对冲关键人物变动对企业经营和财务稳定性的冲击。

(AI撰文,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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