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创新投资(01217)委托香港律师向易生活(00223)发出律师函,要求限期纠正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乐居财经 3121阅读 2026-01-27 21:58

Ai快讯 中国创新投资(01217.HK)发布公告,中国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作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公司易生活控股有限公司(易生活,00223)的主要股东,就易生活近期若干涉及公司治理的事宜予以强烈关注。

本公司已于2026年1月26日委托香港律师向易生活发出律师函,要求限期纠正。

一、董事职务合法性存疑

赵振中先生、覃佳丽女士及郭伟先生虽于2025年3月11日被罢免,但次日重新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律师函指出,根据易生活经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章程第86(3)条,该等董事的任期仅直至其获委任后之首届股东周年大会为止。根据公司章程第56条及相关香港判例(如Re J & D Industrial (HK) Ltd [2006] 2HKLRD 396),若公司未于财政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即2025年9月30日前)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相关董事的任期亦应于该日自动终止。据此,赵振中先生、覃佳丽女士及郭伟先生的董事职务应已于2025年9月30日起自动终止。自该日起,该等人士已不具备代表易生活行事的合法授权,彼等以声称的易生活董事身份采取的任何行动(包括签发股东大会通告)均属无效。

二、股东大会程序合规性存疑

除了以上董事身份无效问题,律师函还指出,易生活日期为2026年1月9日及2026年1月15日的股东周年大会(AGM)通告及股东特别大会(EGM)通告,程序上涉嫌违法违规,应视为无效。

(一)通知期不合法

根据公司章程第59(1)条,股东周年大会须透过发出不少于21个足日(通知期)的通告予以召开。股东特别大会须透过发出不少于14个足日(通知期)的通告予以召开。基于香港判例(如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1992]1 HKLR 135)以及实操对「通知期」的界定,发出当日、视为送达当日、开会当日,均不计入在内。因此,上述易生活的AGM及EGM通告,均未能满足法定要求,且未获股东同意豁免。

(二)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时限不合规

据EGM通告,易生活自2026年1月27日(含在内)起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第13.66(1)条,此类暂停应至少提前10个营业日通知,而易生活未能遵守此要求。

因此,本公司已要求其立即延期或取消原定于2026年1月30日举行的两个股东大会。本公司保留一切法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必要时向法院申请适当救济,以维护本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

(AI撰文,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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