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快讯 国务院常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草案)》,与蓬勃兴起的林下经济实践相呼应。这意味着在法治护航下,生态环境治理着力探求生态保护与民生发展的协同共进。 此番修订,是我国自然保护事业发展到新阶段的必然举措。自1956年建立首个自然保护区以来,我国已构筑起覆盖国土面积约18%、数量逾2600处的保护区网络。1994年颁布的自然保护区条例功不可没。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理念的深化,原有条例部分规定已难以适应当前新情况。原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管控措施,但管控要求比较机械。比如,自然保护区内禁止放牧、捕捞,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在面对云南会泽“人鹤伴生”的特殊生态文化系统,或协调安徽扬子鳄保护区栖息地修复与社区发展时,常使管理陷入“绝对保护”与“民生诉求”的两难。这深刻表明,我国的生态保护已从“建起来”的规模扩张期,步入“管得好、用得好”的质量提升期,亟待更为完善的法律制度引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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