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6日,江苏证监局对江苏亚特尔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源科技”)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原因为其未按期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5年4月,地源科技聘任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名国成所)为2024年度审计机构。因审计意见类型未达成一致,公司拒绝接受中名国成所拟出具的审计报告。
2025年4月30日,地源科技发布公告,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自5月6日起停牌。
2025年5月,地源科技聘任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华信所)为2024年度审计机构。6月20日,公司发布公告,华信所因工作量预估误差无法按期完成审计,向公司发函终止审计业务。
2025年6月30日,地源科技发布公告,因未能在6月30日(含当日)前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公司存在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股票挂牌的风险。
2025年12月19日,地源科技发布公告,公司股票将于12月22日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截至摘牌日,公司仍未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江苏证监局认为,地源科技未在2024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法律规定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徐卫东作为公司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其不接受中名国成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未及时编制2024年年度报告草案并提请董事会审议。顾健作为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在知悉公司不能按期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的违法违规事项后,没有提出异议,怠于履行职责。上述二人是公司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第五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
一、对江苏亚特尔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二、对徐卫东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三、对顾健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地源科技成立于2010年11月,曾在新三板挂牌。公司主营业务包括地源热泵系统、供暖工程系统、新风系统的设计施工及设备维护,同时经营地暖设备批发业务。
来源:瑞财经
作者: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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