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修订上市规则:降低同股不同权、已于海外上市公司的上市门槛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瑞财经 王敏 2026-07-27 09:44

近日,港交所发布咨询总结并正式实施修订后的上市规则,各项提升上市机制竞争力的改革举措即日起生效。

据介绍,此次咨询,一共收到来自市场各界的73份回应意见。

此次修订大幅降低了“同股不同权”架构企业的上市财务门槛,放宽投票权比例限制,为海外企业赴港上市提供便利,并允许所有申请人秘密递表。

根据新规,同股不同权公司来港主要上市的门槛大幅降低。申请人需满足以下两项财务资格标准之一:一是市值不少于200亿港元;二是市值不少于60亿港元,且在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收入不少于6亿港元。

而此前,对同股不同权公司来港上市的市值要求为不少于400亿港元,或市值不少于100亿港元且在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收入不少于10亿港元。

在同股不同权公司的投票权配置方面,新规规定,若公司上市时市值不低于400亿港元,不同投票权倍数上限可提高至20:1。此前不同投票权倍数上限为10:1。

经济利益方面,若同股不同权公司在上市时的不同投票权持股金额不小于40亿港元,不同投票权持股占比要求可由不小于10%放宽至不小于5%。

对于已在海外上市的公司申请来港第二上市,新规将不同投票权架构发行人的财务门槛与上述主要上市标准看齐。对于同股同权的发行人,申请人需满足以下两项财务资格标准之一:对于在合资格交易所上市、两年内保持良好合规纪录的公司,市值门槛由此前的100亿港元降至60亿港元;对于在合资格交易所或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五年内保持良好合规纪录的公司,市值门槛需不小于30亿港元。

新规还规定,已商业化的生物科技及特专科技公司现可自由选择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八章的一般上市流程,或按第十八A章(生物科技)、第十八C章(特专科技)申请上市,不再像此前一样因符合第八章财务资格而被强制要求走一般流程。

另外,所有新申请人现均可以非公开形式递交上市申请,保密递交不再局限于合资格的第二上市申请人、生物科技公司及特专科技公司,或个别情况下获得豁免的申请人。

港交所同时优化了申请退回机制,在退回上市申请时,除了公开保荐人名称外,也会公开所有参与准备申请材料的专业机构名称及角色,同时注明退回原因。

来源:瑞财经

作者: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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