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快讯 财政部发布《企业兼并重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其中提到,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的被合并企业的居民企业股东与被合并企业、合并企业就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达成一致的,达成一致的股东持有的股权以及股权对应的被合并企业转让的资产和负债、合并企业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其余股东持有的股权以及股权对应的被合并企业转让的资产和负债、合并企业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均应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重组日持有被合并企业股权比例不低于5%的居民企业股东、前十大居民企业股东均应就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达成一致,且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前述股东在重组后12个月内转让股权的,不再符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已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按规定进行调整。除前述股东外,达成一致的其他股东在重组后12个月内转让股权,导致达成一致的合计持股比例不再超过50%的,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当事各方应按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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