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0亿地产企业董事长被曝猥亵9岁女童!嫖幼案年增长70%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无房 5.4w阅读 2019-07-03 18:19

  7月3日,上海公安回复界面新闻称,上市房企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某涉嫌猥亵女童属实。下午,新城控股方面表示,目前公司掌握的情况与外界一样,公司高管也在召开会议研究相关情况,公司内部运转正常,详细情况会对外公布。

  据新民晚报官微报道,犯罪行为发生于6月29日下午,地点为大渡河路一家五星级酒店,7月1日王某在沪被采取强制措施。

  被猥亵女童事后向在江苏的母亲打电话哭诉,母亲即来沪报警,王某随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目前女童已验伤情,阴道有撕裂伤,构成轻伤。

  据最新消息,带女童入住酒店的女子周某也已到案。周某49岁,江苏徐州人。据其供述,事发当天,她带了两个女孩入住酒店,一个9岁,一个12岁。两个女孩的母亲为周某朋友。周某谎称带两女孩去上海迪斯尼玩,从江苏带至上海。当天王某对9岁女童实施犯罪,事后给付周某现金1万元。

  2018年新城控股销售额2200亿,中国房企排名第8位,公司对外公布总资产达3000多亿元人民币。王某同时还拥有一家港股上市公司。

  公开资料显示,王某的社会职务很多,除了担任上海市政协委员,还是江苏省人大代表,并在全国工商联、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上海市房地产商会、江苏省工商联等担任一定职位,获得过中华慈善突出贡献人物以及江苏省、上海市不少荣誉。

  与过去曝出的县市级企业家强奸幼女案不一样,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某是在全国都有影响力的企业家。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妇女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依照上述规定,也就是说,行为人只有在“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时才将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业内人士称,以上两个法定加重处罚情节过于狭隘,远不足以惩罚猥亵类犯罪分子。多次猥亵未满16周岁的儿童或者猥亵多人,造成的身心伤害,绝不亚于奸淫幼女,后者的课刑要远重于前者。而因猥亵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更应予以严惩。

  故建议参照强奸罪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将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后纳入猥亵儿童罪的第二款中,并曾设“对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的规定,以合乎刑法之“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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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家频繁涉案

  前不久,“毕节、凯里有未成年儿童被性侵”事件引爆网络,疑似在贵州省毕节、凯里等地,福利院幼童和留守儿童幼儿园遭到性侵。

  6月27日警方证实为谣言,并非在贵州毕节、凯里拍摄,但“儿童被性侵”照片并未证实伪造,意味着这些犯罪行为是真实存在的。

  饱暖思淫欲,有些人真认为有钱就能摆平一切,近年来出现多起企业家强奸幼女罪。

  较早进入公众视野的奸幼案发生在2007年,河南省镇平县九届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镇平县政协原副主席、镇平县贾宋食品系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办人吴天喜,因涉嫌强奸36名未成年少女而被警方抓捕,后于2009年8月13日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等7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

  2018年12月20日,开封市总商会原副会长、开封市天源面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赵志勇,因犯强奸罪被河南省高院终审裁定判处死刑,在其身下受害学生达30余人,涉及尉氏县四所中学,均为未成年人。

  2018年4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判决透露,2008年起,宁波市江北区政协委员、中非商会会长、宁波锦胜海达公司创始人史增超非法收养了7岁的女童,并在多名情人的参与、帮助和目睹下,对其进行猥亵、强奸。

  案发后,史增超逃匿非洲,并登上了红色通缉令,国内的公司也暂停营业,各种债务诉讼随之而来。公司被列为老赖,夫妇名下房产也被法院执行。而协助史增超收养王梦的一名情人被判有期徒刑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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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嫖幼案年增长70%

  2017年,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到“嫖宿幼女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相关裁判文书共266份,可确认2003以来至2017年,至少有281名幼女受害。一些案件中,以幼女为对象的淫媒活动,在校园里张开暗网,霸凌现象闪现其中。个别案件中,受害少女转而介绍其他幼女参与卖淫,赚取高额“介绍费”。

  其中有关“嫖宿幼女罪”的裁判文书,检索到154份。2019年7月3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再次搜索“嫖宿幼女罪”,出来了372份裁判文书,两年内增加了218份,平均每年增加70%。

  “罪魁祸首就是社会上有一拨人,把这个当做产业来做。”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少年儿童研究所所长童小军教授曾做过此类专项调研,对在介绍卖淫团伙进行访谈时,有小头目称,“下了水,她就不可能再逃出去。”

  在154份“嫖宿幼女罪”的裁判文书中,20份可统计被告人职业信息,32%是个体经营者,占比最大。就文化程度而言,可供统计的92名嫖客中,65%的学历都在初中及以下。从年龄来看,可供统计的82名嫖客中,30到50岁的中年男子成为主流,占了6成。他们中,最年轻的21岁,最年长的已经75岁。

  在可统计嫖资的6起案件中,中间人抽成都在7成以上,甚至有2起案件的中间人把嫖资全部据为己有。而这些案件的嫖资,大部分都在500元以上,最高达到13000元。

  11起案件中,介绍幼女卖淫的中间人,56%都是熟人,包括学校的班长、学姐,还有“干哥哥”、男朋友、老乡等。

  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中心公益律师吕孝权称,“买处”现象也出现在官员嫖宿幼女的案件中,“有些人有种迷信思想,认为‘买处’可以带来好运,助自己飞黄腾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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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有独立性侵儿童罪

  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严打”中,强迫儿童卖淫类犯罪成为重点打击对象。1991年的特别刑法规定,强迫幼女卖淫为强迫他人卖淫的加重情节之一,引诱幼女卖淫按强迫他人卖淫罪处罚,嫖宿幼女按强奸罪处罚。

  嫖宿幼女罪原指刑法第360条第2款的规定,即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997年刑法修订时,新增了该条款,使得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相区别,其初衷是为了加强对幼女的保护,严打犯罪。

  然而近10年来,嫖宿幼女罪的废存引发了持久争论。2008年以来,每年的全国两会上,均有全国政协委员或人大代表提出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案。主张废除者中,有人认为嫖宿幼女罪在司法实践中容易造成量刑畸轻,成为犯罪分子的“保护伞”;也有人认为“嫖宿”一词本身就是一种“污名化”。

  直到2015年8月,曾争论10载、续存18年的“嫖宿幼女罪”被废除,该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据强奸罪的对应条款处理。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幼女属强奸罪从重处罚情节,最高可判死刑。而强迫及引诱幼女卖淫罪,则归置于现行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

  在吕孝权看来,社会对这样的行为还是过于宽容,“立法、司法、执法的苛刻程度没有跟上,对他们来说犯罪成本太低了。”

  吕孝权看来,引诱幼女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仍与已取消的嫖宿幼女罪具有相同质性,“它们的核心问题,就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是否有性的自主处分权利?对幼女是否应该实行绝对的、无差别的保护?”

  吕孝权认为,按照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非歧视原则,对幼女应当实行无差别的保护,“而在引诱幼女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中,幼女本身又被当做卖淫女区别对待,这就意味着其拥有性的自主处分权,这其实就是立法歧视。”

  对此,童小军提出,“性侵儿童的内容、行为、特点与性侵成人完全不同,其后果相当严重,它完全扰乱了孩子性观念的形成。应该有独立的性侵儿童罪,而不是和成人一起考量。”

(文章来源:无房)

来源:无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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