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股份制改造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一)成立改制小组
改制筹备小组通常由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牵头,汇集公司生产、技术、财务、法务等方面的负责人,不定期召开会议,就改制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进行商讨,必要时还应提请董事会决定。
(二)聘请中介机构
筹备小组成立后可联系和聘请中介机构,包括改制顾问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机构,最终分别出具改制整体方案、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
(三)制定改制方案
董事会拟定改制方案。按照《公司法》第46条之规定,"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所以,拟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有限责任公司,首先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初步的股份制改造方案,包括变更的目的和目标、依据,变更后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组织结构和经营范围等,折股方式和依据,步骤和大致时间表等。
股东会审定改制方案。具体参照《公司法》第37条,依据《公司法》第43条之规定,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四)评估与审计
清产核资。主要任务是清查资产数额,界定企业产权,重估资产价值,核实企业资产。
资产评估。经由认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目的,遵循法定标准和程序,科学的对企业资产的现有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以报告形式予以确认。
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完成后,应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改制前三年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五)改制公司再次召开股东会,由股东会对上述审计结果进行确认,以界定各股东所占的净资产份额。
(六)由改制公司聘请验资机构对股东出资(亦即各股东所占的净资产份额)进行检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七)创立大会
发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改制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选举公司组织机构(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
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产生后就可召开第一届董事会会议、第一届监事会会议,产生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董事会秘书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八)设立登记
《公司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来源:明说资本)
来源:明说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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