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居新媒体贵阳 据毕节市人民政府印发的《 毕节市稳定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工作方案》,毕节市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围绕激发市场活力稳定市场主体的中心任务,从促进购房消费、稳定市场主体、优化管理服务等方面共提出了12条工作措施。
其中实行购房补贴。凡购买房开企业首套住房、二套住房并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家庭,按购房价款的1%给予购房补贴,最高每套住房不超过1万元,补贴资金由市、县(自治县、市、区)按2∶8比例纳入预算管理。
鼓励地下开发。对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地下停车位,按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对产权人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县(自治县、市、区)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及时拨付。
支持贴息贷款。住房公积金额度不能满足公积金贷款需求,可由商业银行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廉租住房补充资金按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给予利差补贴。
《 毕节市稳定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工作方案》原文如下:
一、工作措施
(一)实行购房补贴。凡购买房开企业首套住房、二套住房并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家庭,按购房价款的1%给予购房补贴,最高每套住房不超过1万元,补贴资金由市、县(自治县、市、区)按2∶8比例纳入预算管理。(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加大优惠力度。积极引导房开企业加大购房优惠力度,对购买房开企业首套住房、二套住房的家庭,鼓励房开企业在销售价基础上实行9.7折优惠,让利于民。(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满足信贷需求。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鼓励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在严格执行全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约定基础上,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首套房” “刚需房”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合理降低利率水平;对有住房租赁融资需求、收入相对稳定、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新市民,有针对性地设计金融服务产品,满足其租赁住房融资需求,推动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毕节银保监分局、人行毕节市中心支行,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支持贴息贷款。住房公积金额度不能满足公积金贷款需求,可由商业银行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廉租住房补充资金按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给予利差补贴。(牵头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毕节银保监分局,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调整贷款额度。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将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提高到60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将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提高到50万元,不断满足缴存人员购房贷款需求。开展符合条件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鼓励和支持银行机构为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提供定制化金融服务。(牵头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毕节银保监分局,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支持合理需求。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对重整、和解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开展信用救济,稳妥有序开展房地产项目并购贷款的金融服务;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支持力度,不得违规抽贷、断贷、压贷。(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毕节银保监分局、人行毕节市中心支行、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七)鼓励地下开发。对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地下停车位,按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对产权人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县(自治县、市、区)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及时拨付。(牵头单位: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八)加强价格管理。商品房销售执行明码标价,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九)严格交付标准。督促房开企业落实“六个禁止”规定,禁止违规交房;妥善解决商品房交付中的矛盾纠纷,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对无合理诉求、煽动闹事的依法严肃查处,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落实净地交付。土地出让要严格落实净地出让制度,土地挂拍成交后,要及时交付;对以往年度以净地出让方式出让土地,未按出让合同实现净地交付的,要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加快实现净地交付,促进开发项目早开工、早建设。(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一)加强配套建设。加快完善已出让土地周边市政道路、学校、医院、农贸市场等公共配套,促进出让土地开发建设。(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二)优化行政服务。全面清理涉及房地产市场的各项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落实“三减一降”以及减税降费政策,加快房地产项目建筑施工手续办理,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工作要求
上述激励性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试行1年,期满停止执行,期间涉及国家、省政策调整的,以上级调整内容和时限为准。
(一)强化宣传。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宣传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政策举措,围绕满足群众合理住房需求,准确解读房地产市场形势和支持政策,确保政策精神深入到企业、深入到千家万户,共同营造稳定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联动。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职能职责抓好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保障。各县(自治县、市、区)要加强预算管理,将各项政策措施涉及到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要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审核把关,确保优惠政策应享尽享,不折不扣兑现。
来源:乐居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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