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青岛公积金出新政!购买新房可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支付首付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乐居新媒体 10.3w阅读 2022-08-31 17:40

  乐居新媒体青岛 8月31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优化调整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

  通知明确,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可申请提取购房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具体内容如下:

  各处、室: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作用,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青岛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决定优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可申请提取购房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二.阶段性放宽上述政策的提取范围,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支持购房人及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政策放宽有效期自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直系亲属是指购房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其他未作调整事项按原规定执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附件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业务办理规程

  一、提取对象及条件

  (一)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购房人及其配偶。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购买家庭(包括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首套自住住房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提取人范围放宽至购房人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和子女)。

  (二)职工已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签订网签购房合同,尚未足额交付首付款。

  (三)开发企业已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楼盘备案手续。

  二、提取频次及额度

  每套住房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应一次性共同提交提取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网签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对于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将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与首付款提取申请一次性共同联办,确保提取金额不影响贷款额度,避免因先提取后贷款而导致缴存余额不足,无法足额申请所需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申请材料及流程

  (一)开发企业到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市)服务大厅申请办理楼盘备案(与前期办理贷款合作协议签约的服务大厅一致)。

  申请材料:开发企业承诺书、楼盘资金监管协议。

  (二)提取人到开发企业已办理楼盘备案的公积金服务大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申请材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开发商出具的购房人首付款信息单、网签购房合同、购房人身份证、配偶提取的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父母或子女提取的还应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户籍证明、出生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规定审查核定提取资格及提取金额。审核无误的,提取金额当场划转至开发企业已备案的资金监管账户,并向提取人出具提取回单,提取人应将提取回单交回至开发企业。

  (四)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自业务受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因向证明事项主管部门核查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四、其他事项

  (一)开发企业收到划转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应向已办理楼盘备案的公积金服务大厅提供首付款发票,以供拍照留存,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首付款发票的应进行退款。

  (二)购房人因故退房的,开发企业应在职工退房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已办理楼盘备案的公积金服务大厅递交职工退房说明,递交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划转资金逐笔、足额、原渠道退回至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

来源:乐居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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