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保利物业被判支付长安明珠广场停车场收益53.85万元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乐居财经 邓如菲 8.5w阅读 2022-12-05 18:28

  乐居财经 12月5日消息,企查查显示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新增一则裁判文书。

  案由为合同纠纷;案号为(2022)粤1972民初11807号;案件金额为53.85万元;原告为东莞市长安明珠广场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为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裁判结果显示限被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长安明珠广场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停车场收益538510元及利息:利息以538510元为本金自2022年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

  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25日,法定代表人为曹元平,注册资本为1亿元,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物业管理、维修;清洁及园林绿化(以上不含限制项目);房地产经纪等。该公司由深圳市富佳社区服务有限公司持股100%,且后者由富佳社区服务有限公司持股100%。目前该公司对外投资企业13家,包括南昌市美达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等。

  (责编:邓如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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