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航新能回复意见落实函,股东曾以市盈率5.84倍转让股份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乐居财经 邓如菲 4.9w阅读 2023-03-15 15:19

  乐居财经 邓如菲 3月14日,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航新能”)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报告。

  根据申报材料及审核问询回复,2020年5月和6月,供应商广东竣昌实控人陶诚、广东铭利达实控人刘绍刚分别入股发行人,本次股份变动按照公司整体估值3亿元确定股权转让的价格(以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计算的市盈率为5.84倍)。发行人认为此次入股不构成股份支付。

  据此要求首航新能结合同期财务投资者入股价格和相关公司的市盈率水平,论证2020年相关股东以市盈率5.84倍转让股份的合理性、陶诚和刘绍刚入股价格的公允性;进一步说明论述是否构成股份支付。

  对此,公告回复,2020年5-6月,外部股东姜毅将其持有的首航有限4.50%股权按照首航有限整体估值3亿元的价格(以首航有限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计算的市盈率为5.84倍)转让给刘绍刚;许韬将其持有的首航有限3%股权转让给陶诚,转让价格系参考刘绍刚取得股权的综合成本确定。发行人于2021年7月首次引入深创投等机构财务投资者,陶诚、刘绍刚于2020年5-6月入股期间无同期财务投资者。陶诚、刘绍刚入股首航新能的时间、价格等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期间内,发行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市值/估值和市盈率情况如下:

  由于发行人为非上市公司,不存在公开活跃的股份转让市场,考虑到上市公司估值具有流动性溢价,非上市公司估值普遍低于上市公司。2020年相关股东以市盈率5.84倍转让股份具有合理性,主要原因包括:

  2020年初全球爆发的疫情对首航有限的产品生产、跨境物流和交付造成一定影响,公司2020年第二季度营业收入金额占2020年半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较2019年下滑9.36%。刘绍刚、陶诚虽然看好公司未来长期发展前景,但转让方和受让方在商议股权转让事宜时均认为公司的经营状况受疫情影响的持续时间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对于陶诚和刘绍刚入股价格的确定具有较为重要的影响。

  陶诚和刘绍刚作为较早入股的投资者,未要求转让方、首航有限及其实际控制人进行任何形式的业绩对赌,也未约定享有股东特殊权利。

  2020年5-6月陶诚和刘绍刚入股时,首航有限尚未启动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尚处于前期筹划阶段,发行人是否能顺利完成整体变更及申请上市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亦对陶诚和刘绍刚入股价格的确定产生影响。

  综上,陶诚和刘绍刚入股期间无同期财务投资者,公司估值及市盈率与相关公司的估值及市盈率趋势一致,2020年相关股东以市盈率5.84倍转让股权具有合理性,陶诚和刘绍刚入股价格具有公允性。

  首航新能为专业从事新能源电力设备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专注于太阳能电力的转换、存储与管理,核心产品涵盖光伏并网逆变器、光伏储能逆变器、储能电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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