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园封窗纠纷“大结局”:终审判决物业胜诉,业主恢复阳台原状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乐居新媒体 8.3w阅读 2023-04-04 09:55

  乐居新媒体成都   据红星新闻报道,绿城诚园“封窗纠纷”一案在一审业主败诉,业主上诉、二审业主胜诉,物业提请再审后,四川高院做出终审判决:业主未经小区业主表决擅自封闭阳台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以及自己作出的承诺,有违契约精神及诚实信用原则。物业公司要求其拆除封闭阳台并恢复原状,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

  2022年2月,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成都城投绿城诚园生活服务中心发布了《关于诚园一期首户封窗诉讼案件的结果公示》。公示显示,绿城诚园生活服务中心依照《诚园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诚园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对诚园首户违规封装阳台的房屋进行诉讼。

  一审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决:违规封装阳台的业主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已封闭的房屋阳台并恢复原状。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业主败诉后,业主上诉。2022年8月,二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了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拆除封闭阳台等的诉讼请求,业主方胜诉。

  针对二审改判结果,物业方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2023年3月28日,四川高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撤销成都中院的二审民事判决。

  法院认为,阳台边界以内的使用空间属于业主所购房屋的专有部分,阳台边界以外的部分则是建筑物外立面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而具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属性。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房屋不仅具备供人居住使用的基本功能,也或多或少兼具资产保值增值的功能。小区楼栋外立面是否美观,一定程度将会影响房屋价值,因此封闭阳台的行为往往会对建筑物的整体美观甚至价值产生影响。

  本案中,擅自封闭阳台的行为,改变了楼栋外立面美观统一性,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规定。如果小区业主均按照各自想法和方式对阳台进行封闭改造,势必会进一步对小区楼栋外立面美观统一性造成更大破坏。同时,擅自封闭阳台也会带来外立面脱落等额外潜在安全风险。在小区业主未表决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封闭阳台的行为,已经超出其专有权范围,构成了权利的滥用,因此该业主的行为难以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来源:乐居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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