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星冷链IPO,两保荐机构均有关联股权疑违规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乐居财经 孙肃博 6.5w阅读 2023-04-06 16:21

  乐居财经 孙肃博 3月2日,浙江星星冷链集成股份有限公司递交招股书,拟冲刺沪市主板,浙商证券及中信证券为其保荐人。

  乐居财经《预审IPO》发现,星星冷链的两个保荐机构均与其股权关联。

  据招股书披露,2020年11月28日,为履行对赌约定,星星集团、叶仙玉与中证投资及金石智娱、金石坤享、金石灏沣签署了《关于浙江星星冷链集成股份有限公司之补充协议》,约定星星集团将其持有的合计982,676股星星冷链股份,以每股0元的价格,分别转让给中证投资、金石智娱、金石坤享、金石灏沣各245,669股股份;公司股东中证投资持有星星冷链1.76%的股份,金石智娱、金石坤享和金石灏沣合计持有星星冷链5.27%的股份。

  其中,中证投资为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的全资子公司,金石智娱、金石坤享和金石灏沣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金石沣汭为中信证券的二级子公司,保荐机构浙商证券通过金石灏沣间接持有发行人0.0011%股份。

  据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股份合计超过 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 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 1 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

  然而,星星冷链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重要关联方持有星星冷链股份合计超过7%,第一保荐机构浙商证券与星星冷链同样存在股权关联,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两个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星星冷链签署对赌协议是否会影响保荐机构独立公正履职,保荐过程是否独立、客观、尽职履行义务是否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

  据乐居财经《预审IPO》了解,星星冷链是一家冷链设备制造商,为客户提供商用、商厨、家用及医用等制冷设备和产品,也是冷库工程建设服务及配套设备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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