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正式执行公转商贴息贷款管理办法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乐居新媒体 4.0w阅读 2023-10-19 19:28

文/乐居新媒体 贵阳10月19日,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贵阳市公转商贴息贷款管理办法(暂行)》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就公转商贴息贷款定义、贷款对象、贴息金额、贷款额度及期限、贷款程序、贴息方式等多方面进行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贵阳市公转商贴息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购房需求,有效缓解资金流动性不足,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转商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是指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与承办银行合作,将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暂时转由承办银行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利息差,由市公积金中心向借款人逐月补贴的贷款。

第三条市公积金中心委托贷款银行均可自愿申报承办贴息贷款业务,市公积金中心应与承办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各自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可根据资金状况及贷款需求,启动、中止贴息贷款业务,视资金结余状况适时全部或分阶段转回,以合理控制贴息贷款规模。

(一)当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以下简称个贷率)超过95%(含)时,可启动贴息贷款业务的受理;

(二)个贷率低于95%时应中止贴息贷款业务的受理。

第五条 年度贴息贷款规模及贴息金额由市财政局、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资金情况、利率水平编制预算,纳入住房公积金年度收支计划,报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贴息支出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市公积金中心不向受承办银行支付贴息贷款手续费。

第二章 贷款对象

第七条 办理贴息贷款的对象为在贵阳市行政区域、贵安新区直管区(以下合称本行政区域)购买自住住房,同时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及承办银行商业贷款条件,且可享受首套商业贷款利率的本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第三章 贴息金额

第八条 市公积金中心向借款人支付的贴息金额按照首套商业贷款利率与借款人应执行的公积金贷款利率差计算。计算公式:

  

第九条首套商业贷款利率以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加(减)点(BP)形成。

具体加(减)点数原则上按照人民银行指导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我市首套商业贷款利率加(减)点下限执行。当我市商业银行实际执行的加(减)点普遍高于指导下限时,市公积金中心可通过向3家(含)以上受委托银行询价等方式确定加(减)点数,如遇国家有关利率政策调整,加(减)点数按新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条 贴息贷款发放后,如遇LPR调整,利率调整日为每年的1月1日,定价基准为利率调整日前一工作日相应贷款期限的LPR。

第四章 贷款额度及期限

第十一条借款人贴息贷款的额度、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应执行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我市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借款人贴息贷款额度不足以满足购房贷款需求的,可同时向承办银行申请商业贷款,即贴息组合贷款。贴息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其利率按照承办银行自营性商业贷款规定执行,其期限、还款方式应与贴息贷款的期限、还款方式保持一致。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借款申请人持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及贴息贷款申请表至承办银行提交贷款申请。

第十四条承办银行对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共同借款人的贷款资格、额度、期限及利率进行初步审核后提交市公积金中心审批,由市公积金中心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第十五条承办银行按商业贷款程序完成审批并与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共同借款人同承办银行签订贴息贷款合同,在具备放款条件后发放商业贷款。

第六章 贴息方式

第十六条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后,承办银行根据月贴息金额计算公式及实际还款情况计算应补息金额,市公积金中心于次月向借款人补贴利息。借款人因逾期还款所产生的罚息等部分,不予补贴。

第十七条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为其补贴利息。

(一)提供虚假、非法、失效资料或隐瞒有关情况骗取贴息贷款的;

(二)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解除,或有关部门确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

第七章 贷款管理

第十八条 贴息期间,贷款风险由承办银行承担,贷款利息收入归承办银行所有,贷款征信由承办银行报送。

借款人可按照市公积金中心贷款管理规定,向承办银行申请办理还款方式变更、提前还款等业务。未经市公积金中心同意,承办银行不得办理贷款展期、借款人(抵押人)变更业务。

第十九条 市公积金中心根据管理需要,可将贴息贷款转回为公积金贷款。转回时,市公积金中心不再征得借款人同意,不再审查借款人公积金贷款资格。

转回金额及期限为转回时原商业贷款剩余贷款本金及剩余期限,转回后贷款利率按照原商业贷款发放时的贷款期限对应的即时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二十条 贴息贷款转回公积金贷款后,贷款风险由市公积金中心承担,贷款利息收入归市公积金中心所有,贷款征信由市公积金中心报送,市公积金中心享有其贷款的全部权利。承办银行按照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约定,履行相应贷后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贴息贷款未结清前借款人(及配偶)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及配偶)、共同借款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虚假、非法、失效资料或隐瞒有关情况骗取贴息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可依法向其追偿全部贴息款项。构成犯罪的,市公积金中心或承办银行有权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承办银行因未按规定履行贷款审查义务或贷款数据错误、不实等造成借款人(及配偶)、共同借款人或市公积金中心损失的,应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及配偶)及共同借款人、市公积金中心、承办银行任意一方未遵守本办法或未履行相关合同约定,造成其他方或第三人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贵阳市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管理办法》(筑公积金字〔2020〕111号)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补息贷款,按原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公积金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来源:乐居新媒体

重要提示: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乐居财经立场。 本文著作权,归乐居财经所有。未经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任何公开传播平台上使用本文内容;经允许进行转载或引用时,请注明来源。联系请发邮件至ljcj@leju.com,或点击【联系客服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