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监局:房地产直播不得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承诺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乐居新媒体 8.6w阅读 2023-12-22 14:28

乐居新媒体深圳  

12月22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网络直播营销中广告活动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通知。其中提到,网络直播发布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网络直播发布金融投资广告,应当明示风险及责任承担并作合理提示或警示,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等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

据悉,为规范网络直播营销中广告活动,提升市场主体广告合规意识,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组织人员到企业走访调研,组织网络直播行业协会、头部企业等的十多位专家研究讨论,并经过部门内部充分征求意见后,编制了《深圳市网络直播营销中广告活动合规指引》。

《指引》原文:

深圳市网络直播营销中广告活动合规指引

一、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销中广告活动,维护良好广告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深圳市网络直播营销及广告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引。本合规指引坚持政府引导、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广告合规管理原则,为行业提供指导性意见,不具有强制性,请参照执行。

二、适用范围及定义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图文直播或多种直播相结合等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

(二)相关定义

1.本指引所称直播营销平台,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中提供直播服务的各类平台,包括互联网直播服务平台、互联网音视频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

2.本指引所称直播间运营者,是指在直播营销平台上注册账号或者通过自建网站等其他网络服务,开设直播间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3.本指引所称商品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是指以网络直播营销的形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4.本指引所称直播营销人员,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中直接向社会公众开展营销的个人。

5.本指引所称直播营销服务机构,是指为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等服务的专门机构,包括直播营销经纪服务机构、直播代播和运营服务商、直播基地、村播服务商、专业内容及制作机构、整合营销机构等。

三、合规指引

(一)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参与各方

1.网络直播营销中广告活动应当真实、合法,坚持正确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2.网络直播营销中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先取得许可再发布广告且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3.网络直播营销中广告活动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4.在网络直播营销中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5.在网络直播营销中,应当使用规范汉字表达发布广告内容,鼓励直播营销平台建立规范、有效的语言文字质量检查制度,严把直播间语言文字使用和审核关,呼吁直播营销人员规范使用汉字表达。

(二)直播营销平台

1.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依据《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开网络直播营销中广告内容、广告行为管理的规则和平台公约。

2.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平台内直播营销服务机构、直播间运营者的管理并与其签订协议,规范直播营销人员招募、培训、管理流程,履行对直播营销中商品或服务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义务。

3.直播营销平台应记录、保存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广告的直播间运营者真实身份信息,以及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4.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对直播间运营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真实身份信息的认证。

5.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法违规的直播营销人员及因违法犯罪或破坏公序良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人员列入黑名单并限制其参与直播营销活动。

6.直播营销平台建立自动监测、人工审核、管理员巡查等方式对直播广告内容进行监测、排查,发现违法违规广告的,应当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

7.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违规广告投诉、举报。

8.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主体的身份信息、经营资质等信息,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广告监测、调查直播营销活动中广告违法行为,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采取技术手段保存涉嫌违法广告的证据材料,如实提供相关广告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广告修改记录以及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信息等。

9.消费者通过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方式跳转到其他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发生争议时,相关直播营销平台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证据等支持。

(三)商品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

商品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通过直播方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主的责任和义务,包括:

1.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3.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4.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5.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6.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

7.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四)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

1.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

2.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

(1)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2)与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3)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4)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

(5)查验并登记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广告档案并定期查验更新,记录、保存广告活动的有关电子数据;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直播营销中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6)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7)配备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核人员或者设立广告审核机构;

(8)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直播广告调查,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

3.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4.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了解与网络直播营销相关的基本知识,掌握一定的专业技能,树立法律意识。入驻直播营销平台,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信息若有变动,应及时更新并告知。

(五)直播营销服务机构

1.以直播营销服务机构名义进行直播活动的,直播营销服务机构应当对与自己签约的直播营销人员的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负责。

2.直播营销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主体资质,按照平台规则与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主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3.直播营销服务机构与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开展合作,应确保本机构以及本机构签约直播营销人员向合作平台提交的主体资质材料、登录账号信息等真实、有效。

4.直播营销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签约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直播营销人员,并加强对签约直播营销人员的管理;开展对签约直播营销人员基本素质、现场应急能力的培训,提升签约直播营销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规则意识;督导签约直播营销人员加强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及标准规范等的学习。

5.直播营销服务机构应当与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积极合作,落实合作协议及平台规则,对签约直播营销人员的内容发布进行事前规范、事中审核、违规行为事后及时处置,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内容生态。

四、负面清单

1.网络直播营销中广告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民义或者形象;

(3)使用“国家级”、“zui高级”、“最佳”等用语;

(4)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5)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7)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8)含有淫秽、色情、du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9)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10)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2.网络直播发布食品、化妆品、生活美容等商品或服务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和服务与药品、医疗器械及医疗服务相混淆的用语。

3.网络直播发布金融投资广告,应当明示风险及责任承担并作合理提示或警示,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等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

4.网络直播发布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对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不得利用教育机构、受益者等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5.网络直播发布酒类广告,不得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不得出现饮酒动作,不得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6.网络直播发布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7.网络直播发布农作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等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对经济效益作保证性承诺,不得利用科研单位、用户等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

8.禁止利用网络直播形式营销处方药、烟草制品(含电子烟)、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的商品和服务。

9.直播营销中广告活动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10.直播营销平台不得为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提供帮助、便利条件。

11.直播营销平台不得以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手段阻挠、妨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广告监测。

12.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存在广告违法违规或者高风险行为,禁止为其推广、引流。

13.直播间运营者应加强直播间广告管理,在下列重点环节的设置不得含有广告违法和不良信息,不得以暗示等方式误导用户:

(1)直播间运营者账号名称、头像、简介;

(2)直播间标题、封面;

(3)直播间布景、道具、商品展示;

(4)直播营销人员着装、形象;

(5)其他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

14.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在直播营销活动中以自身名义或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进行直播营销广告代言。

来源:乐居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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