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新股上会动态:维赛新材上会前夕被取消审议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证券之星 3.8w阅读 2024-01-18 11:56

深交所公开资料显示,鉴于保定维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维赛新材”)在本次上市委审议会议公告发布后出现重大事项,按照相关程序,本次上市委审议会议取消审议赛维新材的发行上市申请。

根据原计划,维赛新材将在1月18日上会,此次IPO拟登陆深市主板,发行约3715.93万股,募集资金约4.93亿元,分别用于年产17万立方米高性能轻质结构芯材项目(3亿元)、望都维赛25万立方米可再生高性能轻质结构芯材加工及新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5000万元)、连云港生产基地技术改造项目(6000万元)、维赛新材料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3349.50万元)、补充营运资金 (5000万元)。

大客户集中度高

从主营业务来看,维赛新材主要从事高性能结构泡沫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核心产品包括PVC结构泡沫、PET结构泡沫等,目前公司下游应用客户超过90%为风电行业客户。

下游客户集中,对上市公司而言存在一定风险。

从2020年至2022年以及2023年1-6月(以下简称“报告期内”),公司来自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分别为8.67亿元、5.97亿元、6.32亿元和3.10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68.34%、73.97%、78.82%和71.61%。其中公司向第一大客户中材叶片、中复连众的合计销售占比分别为36.47%、36.36%、42.62%及42.58%,占比较高。

因此,如果公司未来经营状况因宏观环境或市场竞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公司在主要客户的供应份额被同行业其它竞争对手大比例取代且公司无法开发新客户,或主要客户的经营情况和资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整体经营业绩将可能出现较大幅度下降。

报告期内业绩承压

从业绩来看,终端风电装机情况对公司业绩也存在显著影响。

报告期内,维赛新材来自PVC泡沫的收入金额分别为10.58亿元、6.90亿元、6.49亿元和3.48亿元,分别占当期营收比重的83.69%、85.46%、80.99%和80.51%。可以看出,公司在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大幅下滑。

在招股书中,维赛新材称,2021年度,国内陆上风电抢装结束,受国内陆上风电“补贴退坡”及“平价上网”因素影响,风电招标价格出现较大下滑,风电全产业链“降本”压力加大,叶片芯材价格随之下降;同时国内风电装机容量相对2020年度亦有一定程度的波动,发行人当年度主要产品、PVC泡沫销售下滑幅度较大,导致2021年营业收入下降。

受主营业务影响,维赛新材的业绩也出现波动。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12.68亿元、8.07亿元、8.01亿元和4.33亿元,当期实现净利润分别为2.10亿元、1.07亿元、1.23亿元和6409.72万元。2021年,维赛新材营收同比下滑36.36%,净利同比下滑49.05%。

除了营收及净利外,维赛新材的毛利率表现同样波动较大。报告期内,维赛新材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9.34%、33.06%、33.36%和31.74%,相比2020年,最新毛利率已经下滑了17.6个百分点。

公司提示专利诉讼重大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维赛新材在招股书中重点提示了专利诉讼风险。

2023年3月,天晟新材以发行人侵害其1项发明专利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发行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9,860.00 万元,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的涉案产品,并销毁涉案库存产品。

发行人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无效宣告程序,2023年9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了“第56365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天晟新材持有的200910033041.X号发明专利权(名称为“一种改进的交联聚氯乙烯结构泡沫及其制备方法”)全部无效。

2023年9月20日,一审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3)鲁02知民初70号),确认发行人涉诉产品未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23年10月11日,发行人收到天晟新材因不服一审法院判决而提起的民事上诉状。截至目前,发行人尚未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受理案件通知书。

在这次专利纠纷中,维赛新材部分知识产权也被宣告无效。

2023年3月20日,天晟新材对发行人提起侵权诉讼的同时,亦作为无效宣告。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针对发行人名下5项授权专利的无效宣告请 求。 截至目前,发行人名下ZL.201821858254.7、ZL.202122137496.5两项实用新型专利以及ZL.201310206458.8、ZL.201310085012.4两项发明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

涉诉阶段,主要产品涉专利诉讼可能会对发行人的品牌、声誉产生不利影响。其次,若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最终认定发行人侵权并判决支持天晟新材相关诉讼请求,发行人可能将面临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风险。

来源:证券之星

重要提示: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乐居财经立场。 本文著作权,归乐居财经所有。未经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任何公开传播平台上使用本文内容;经允许进行转载或引用时,请注明来源。联系请发邮件至ljcj@leju.com,或点击【联系客服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