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集团及时任董事长王洪欣等被新疆证监局合计罚款950万元,近期刚被立案调查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瑞财经 赵盼盼 3.0w阅读 2024-03-28 22:59

3月27日晚间,中泰化学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显示,中泰化学控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泰集团”)于2024年3月2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62024004号),因涉嫌组织、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泰集团立案。

3月27日,中泰集团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新疆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明,中泰化学及中泰集团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中泰化学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

中泰化学未在2021年、2022年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年、2022年,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以预付款、退货款、代收代付运费等名义,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公司与控股股东中泰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总发生额为7,718,058,292.55元。

其中,2021年发生额2,153,912.371.55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54%;2022年发生额5,564,145,921.00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61%。截至目前,上述年度资金占用本金已归还。

(二)中泰化学案涉公司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不准确:

中泰化学分别于2023年3月20日、2023年8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3新化01”“23新化K1”公司债券,共计募集11亿元。“23新化01”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中泰化学2021年及2022年1月至9月财务报告数据,并在存续期披露了中泰化学2022年年度报告。“23新化K1”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中泰化学2021年及2022年的财务报告数据。

此外,中泰化学于2019年9月至2022年9月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中泰化学作为发行人披露了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

中泰化学2022年虚增收入4,248,474,643.06元、虚增成本4,248,474,643.06元及上述2021年、2022年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分别导致上述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相关财务报告数据不准确及债券存续期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中泰化学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会计凭证、购销合同、银行资金流水、公司书面说明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相关规定,新疆证监局拟决定: 对中泰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王洪欣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对时任财务总监龚春华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资料显示,王洪欣,男,汉族,1965年12月出生,山东诸城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87年8月参加工作,历任新疆化工供销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新疆化学工业集团党委委员、副董事长,新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新疆中泰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2023年4月,王洪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龚春华,2021年10月至2023年6月,任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18日成立,2006年12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前身是1958年建厂的新疆烧碱厂。公司主营聚氯乙烯树脂(PVC),离子膜烧碱、粘胶纤维、粘胶纱等产品,并广泛应用于纺织、建材、新能源、国防等20余个行业。

其控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设立、自治区国资委直接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属自治区大型一类企业。公司是以化学工业规划、设计、项目建设、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和融资为主的综合性化学工业集团公司,主要从事氯碱化工、煤化工、石油化工等行业的规划设计、项目建设、资源开发和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等业务。

来源:瑞财经

作者:赵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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