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要求明基医院出具补充材料,包括医疗相关资质、互联网诊疗许可等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瑞财经 王敏 2.8w阅读 2024-05-23 17:03

瑞财经 王敏  5月17日,中国证监会接收明基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基医院”)上市备案申请,对明基医院出具补充材料要求。

据悉,明基医院于2024年4月3日在港交所递交招股书,拟香港上市,中金公司、花旗为其保荐人。

据招股书,明基医院专注于通过多学科民营营利性综合医院为患者提供连续的优质医疗服务。于往绩记录期间,其收入主要来自提供综合医疗服务,包括住院医疗服务及门诊医疗服务。

明基医院的运营主体为南京明基医院与苏州明基医院,二者分别于2003年及2005年开工建设,且分别于2008年及2013年开始运营。

中国证监会国际司请明基医院就以下事项补充说明,请律师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关于股权情况,请说明:(1)南京明基医院方面,佳世达纳闽与马来西亚明基、南京中医院与国资集团、国资集团与马来西亚明基转让股权的定价依据、价款支付情况及税费缴纳情况,转让价格是否公允、所履行的外汇及国资管理、境外投资等境内监管程序等合规性情况,第七次增加注册资本的实缴情况;

(2)苏州明基医院方面,佳世达纳闽与马来西亚明基、高新区发展集团与马来西亚明基转让股权的定价依据、价款支付情况及税费缴纳情况,转让价格是否公允,所履行的外汇及国资管理、境外投资等境内监管程序等合规性情况。

二、请说明明基医院及下属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国家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本次发行前后是否持续符合有关外资准入政策。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三、请说明明基医院及下属公司经营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范围经营的行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重大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行政处罚等。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请提供明基医院及下属公司经营的医疗机构经律师鉴证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四、请说明:(1)明基医院及下属公司是否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如有,请说明具体业务模式及与收入构成的对应关系,是否已经取得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准入许可,是否符合《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2)明基医院及下属公司是否存在与公立医院就医院业务及医疗方案、管理和技术支持服务等存在业务合作的情况,如有,请详细说明合作模式、分成模式等,是否符合《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五、请补充说明明基医院员工持股平台的运作情况、出资结构、股权激励设置安排、能否明晰至具体个人及各出资人任职情况,并说明员工入股、退股、股权转让等的原因及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若存在,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障碍。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六、请说明:明基医院开发、运营的网站、APP、小程序等产品收集及储存的客户、供应商等的信息规模以及数据收集使用、境内外本地化存储情况,是否涉及向第三方或向境外提供境内个人用户数据信息,是否符合个人信息出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说明上市前后对境内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的安排或措施。

来源:瑞财经

作者: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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