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缆被责令改正,董事会运作不规范、独立性存在不足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瑞财经 1.5w阅读 2024-09-13 10:51

瑞财经 张林霞 9月2日,宁波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等相关规定,宁波证监局于近期对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缆”)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东方电缆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董事会运作不规范

东方电缆董事会在审议《关于2019年度OIMS奖励基金运用方案的议案》《关于2020年度OIMS奖励基金运用方案的议案》《关于2021年度OIMS奖励基金运用方案(第一期)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时,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

二、独立性存在不足

1.东方电缆控股股东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华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部分员工在东方电缆OA系统中开有账号,并存在个别人员参与创建、审批东方电缆汇款、员工福利发放相关审批流程的情况。

2.东方电缆2020至2022年度OIMS创新基金奖励发放对象包括了控股股东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华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部分员工,其中2020年度OIMS创新基金奖励分配表中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属员工获得奖金合计31.9万元;2021年度OIMS创新基金奖励分配表中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属员工获得奖金合计13万元;2022年度OIMS创新基金奖励分配表中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属员工获得奖金合计47.5万元。

东方电缆在2021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第四节“公司治理”部分披露“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严格做到了‘五分开’,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东方电缆未如实披露存在的独立性不足问题,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宁波证监局决定对东方电缆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东方电缆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宁波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资料显示,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0月22日,法定代表人为夏崇耀,注册资本为6.88亿元,经营范围包含电线、电缆制造;建设工程设计;港口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等。公司大股东为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袁黎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分别持股31.63%、6.76%、5.69%。

业绩方面,2024年上半年,东方电缆实现营业收入40.68亿元,同比增长10.31%;实现净利润6.44亿元,同比增长4.47%。

来源:瑞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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