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牵出涉案金额超5000万元的诈骗大案!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二审民事裁定书显示,“85后”封某起诉建行昆明新迎路支行以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其近10万元经济损失等。
经查阅多份判决书发现,此案涉及一名关键人物,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原员工李蕊。据了解,李蕊以高额回报、保单质押贷款等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涉案金额累计超5113万元。一份判决书显示,李蕊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而封某一方正是李蕊诈骗案的受害方之一。
虽然封某诉请建行昆明新迎路支行和中国某某有限公司连带赔偿,但一审法院认为构成重复起诉,驳回了起诉,随后封某又上诉至二审法院。
险企员工谎称高额回报诈骗,
涉案金额超5113万元
有判决书显示,2021年9月2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李蕊涉嫌犯诈骗罪一案作出(2020)云01刑初9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蕊身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员工,采取谎称高额回报、保单质押贷款、保单退保、伪造保险单证、虚构保险产品、冒用保险机构名义收款等手段诈骗他人财物。
经鉴定,2013年10月到2019年1月期间,李蕊虚构事实欺瞒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向郭某、陈某等23名报案人销售人寿保险公司和健康保险公司的分红理财产品,致上述23名报案人向保险公司和李蕊指定账户支付保费资金合计51137982.04元,截至案发时,报案人名下无保险合同或保险合同均已解除。
李蕊具体是如何行使诈骗的?以受害人之一的吴某为例,相关判决书显示,2012年,李蕊推荐吴某购买其公司一款有保障、每年收益在15%-20%的分红型保险。2012年10月,吴某先购买了200万元保险,一年后李蕊帮助其退保,获得收益30余万元。
在随后的数年内,吴某多次利用建行账户转账等方式购买保险。吴某表示:“我最初用了400万元左右投保,后面变成了730万元保险。”
在前几年正常兑付收益后,吴某最终还是陷入了李蕊设下的骗局,据了解,(2020)云01刑初9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同时,责令李蕊依法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险企员工以个人账户冒充公司账户,
公章为私自刻印?
李蕊诈骗的资金去向何处?以受害人卢某为例,相关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2019年初,李蕊向淳某某推销保险,经淳某某介绍,卢某向李蕊购买保险。
此判决书显示,2019年1月11日、2019年1月15日、2019年1月16日,卢某使用银行账户通过POS机刷卡方式向账户(8367**)分五笔支付款项共计209977元,以上款项的收款账户户名均显示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支公司”。
但事实上,庭审中,李蕊自认,上述款项的收款账户(8367**)系其个人账户,并非人民财保昆明分公司账户。
此外,李蕊向卢某出具的一张凭证落款处加盖的“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业务专用章(001)”字样印章,被李蕊自认系其私刻,不是人民人寿保险公司的真实印章。
对于商户名称的真伪情况,上述封某相关判决书显示,封某认为,建行昆明新迎路支行等二被上诉人均未核实“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支公司”系虚假的公司名称,商户名称对应的真实收款人系“李蕊”,在商户名称与真实收款账户不一致的情况下,仍为李蕊开展结算业务。
封某表示,建行昆明新迎路支行等二被上诉人疏于监管、未按法律规定对李蕊真实信息进行核实,为李蕊实施诈骗行为提供了必要条件,二被上诉人的行为对封某一方的损失存在过失。
法庭上,封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建行昆明新迎路支行以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9997元。
但一审法院最终驳回了封某的起诉,原因是贺某(封某丈夫)作为(2020)云01刑初90号李蕊犯诈骗罪案件中的受害人,其财产损失已经“责令被告人李蕊依法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得到了救济。封某与贺某系夫妻关系,贺某被骗刷卡时虽刷的是封某的银行卡,但该损失已经在(2020)云01刑初90号案件得到了救济。封某诉请建行新迎路支行、中国某某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构成重复起诉,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构成重复起诉?
有判决认为受害人同样存在过失
由于起诉被法院驳回,封某再次上诉至二审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今年1月披露了相关裁定书。对于封某的上诉请求,建行昆明新迎路支行辩称,其认为(2020)云01刑初90号已经对封某的相应赔偿进行了确定,已经存在相应的赔偿人,如果在本案中再次对封某进行赔偿,确实存在双重赔付的可能。
不过,二审法院认为,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此外,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云01刑初90号刑事判决认定,构成诈骗罪的犯罪主体系李蕊,而封某提起本案诉讼系基于侵权责任法律关系,认为建行新迎路支行、中国某某有限公司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其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属于要求刑事犯罪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一审法院应当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裁判。
与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对于封某的诉讼请求成立与否,有待人民法院通过实体审理加以认定。最终,法院撤销一审民事裁定,指令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不过,在李蕊相关诈骗案件中,多名受害人起诉银行、险企索赔的结果并不乐观。
比如,上述卢某相关判决书中,卢某起诉了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等机构。法庭上,卢某陈述称:“2019年1月11日,李蕊向我推荐购买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理财产品,我共投了26万。”
此案一审法院认为,卢某持有的保险凭证中的人民人寿保险云南分公司印章系李蕊伪造并加盖,现无确实有效的证据证明李蕊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也无证据证明其加盖印章的行为经公司授权。
对于卢某提出的“李蕊向其销售案涉保险的行为对其与人民人寿保险云南分公司而言构成表见代理,则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应拘束其与人民人寿保险云南分公司”,此案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法律事实,李蕊收取卢某案涉款项的行为经本院生效刑事裁判文书确认为诈骗犯罪行为,则李蕊对卢某所实施的该行为显然不属人民人寿保险云南分公司合法授权的职务行为或代理行为,二审法院不支持卢某相关主张。
另外,从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看,法院也认为卢某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过失,其在交易过程中并未注意审查李蕊是否有权代理人民人寿保险云南分公司,更未审慎审查付款对象是否是所欲投保的保险公司,最终驳回了卢某的上诉。
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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